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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中托管人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在信托公司的运作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规定信托公司必须为每个信托计划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这说明商业银行是作为托管人存在的,但是由于法规、制度等因素的欠缺,商业银行仅仅是保管信托资金,不能对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
(3)正如前面的分析,托管人监督作用的缺失,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是道德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违规挪用,投资人难以知道;二是信托公司在这种委托—代理模式中处于主导地位,投资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了解很少,更不可能知道是否会有信托公司与开发商合谋舞弊的情况出现。
因此,房地产信托计划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还不完善,缺乏托管人的监督,亟须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范道德风险。
第四节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对策
对REITs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需要设计各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改变基金持有人的信息劣势,降低其信息搜寻成本,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设计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降低激励成本。
一、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对策
(1)完善信息披露。
建立良好的信号传递机制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资产净值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最好的“指示器”。通常,可以从两个渠道获得:一是靠基金管理人主动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如封闭型基金每半年、每月或每周公布一次,开放型基金每交易日公布一次。当然,基金管理人主动传递信息的可靠性还有赖于政府强制性监管和中介机构对信息进行审核、公证和仲裁。二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的市场价格推算资产净值以衡量基金的经营状况。如封闭型基金购买者在基金二级市场购买一定基金份额时,考虑到资产净值公布间隔比较长,只能从交易价格中了解到基金运作状况的有效信息。但应当注意到,由于封闭型基金二级市场价格除资产净值外还取决于市场供求情况,基金经理人的经营状况并不一定是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决定因素,成交价格反映信息的不完全性,必然会使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影响价格传递信息的效果。在做好信息披露的同时,资格审查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信号传递的作用。如世界各国在对基金管理公司决定是否准予注册或是否批准成立时,一般都会对资本金、房地产经营能力及管理人员的资格和经验等方面作出种种规定,实行“市场准入”,在某种程度上为投资基金市场的规范化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2)建立标准化的基金业绩指标评价体系。
在国外,基金资产运作的评价包括基金资产运作过程和运营绩效两方面。具体包括报酬率法、晨星评级法及投资绩效法等。但是由于中国基金的发展时间短,历史数据少,基金种类也较少,无法进行定量分析,这也就无法用晨星评级法划分同类基金组,因此必须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标准化评级体系。在评价内容上,应更偏重于对投资操作过程和投资操作理念的评价,辅之以投资业绩;在评价方法上,采取历史与现实结合的方法,同时借鉴晨星公司的同类基金组的比较分析的方法;在评价结果的处理上,进行简单排序并对排序结果进行详细分析,以求做到详尽准确,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标准化评级体系[83]。
二、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对策
(1)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的目标就是设计一种激励机制或合同,给代理人提供刺激和动力,使其按有利于委托人的目标努力工作。激励机制包括对代理人经营绩效的评估体系和对代理人的激励体系,评估体系是委托人根据可观测到的经营结果来推测代理人的行为,激励体系则是委托人根据代理人所实现的委托人的目标来对代理人进行支付。激励体系的有效性依赖于评估体系,评估体系越有效,激励体系就越有效。在REITs市场当中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在风险、收益和动力等方面实现分享与共担,同时把经营结果在两者之间进行最优的分配,由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给予基金管理人与其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剩余索取权,促使基金管理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与投资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从而实现两者的激励相容,进而对基金管理人形成较强动力,使其能抑制自身道德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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