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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明代军屯,全是“一笔糊涂账”,则无可置疑。王毓铨先生作《明代的军屯》,还只轻描淡写地说出数目上有夸大之处《明代的军屯》,页217。。而实际上其夸大到难于置信的地步。图表三的每况愈下,即无法解释。何以永乐初年,子粒几与田赋等量齐观?何以后来会退缩数倍?如果以前有剩余,此剩余做何去处?以后如有减缩,又曾做何法补救?明代文献中不能寻出适当的解答。
图表三永乐年间
屯田子粒数额
(单位:百万石)
此间应注意者,明代之军屯与民屯,始终无中枢之行政机构负责掌管。工部之屯田清吏司掌理柴炭名不副实。在国防边境之卫所,奉命利用所在可以耕种的田土是否可行,上级毫不闻问。在内地之卫所,所拨为军屯的田地,也不是集中于一处,而是此处数亩,彼处数亩,与民间田土,互相错综。《明史》所称每军受田五十亩,交纳子粒二十四石《明史》,77�1884。,只能代表中央设计者理想中的原则,与事实完全不符。《春明梦余录》指出四川省在明代初年称有屯田65 954 500亩,而当时军则只有14 822人,如全数屯田,则每军应耕田4 500亩矣孙承泽《春明梦余录》(香港影印古香斋袖珍本),。。其不足信可知。而这种谎报,迄明代未止。如嘉靖年间各边区仍有屯田子粒数,而户部尚书潘璜即奏称“十数年并无一处通关奏缴”徐孚远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台北,1964影印本),198�19。。庞尚鹏奉命清查军屯,其报告辽东情形,则称“兵荒相寻,尺藉消耗,耕作之业,率归舍余,屯军已尽废矣”。及其至大同,则称“或据册有数,而纳粮无人”。及其至甘肃,则称其经理为“操纵收缩,莫知端倪”《皇明经世文编》,,24;359�3;360�10。。而官方统计,仍称屯粮收入每年370万石,其虚冒情形可知矣。
何以《太宗实录》内屯田子粒几成直线下降,只好猜测系当时上级冠冕堂皇地责成各部队屯田,自五军都督府至各卫所,不得不尽量报告,全部赴事,于是按照人数计屯田子粒。永乐既好大喜功,经常征集卫所员兵远征。每一差派,负责官员才有所借口,将子粒数剔除。这是我们暂时的结论。(除非更有新发现之资料提供新说法,并指出这猜测谬误外,目前情况不明,更无其他方法,足以解释此中奥妙。)
图表四永乐年间
征收盐引额数
(单位:千引)(D)征收盐引盐引数目,在永乐年间之初期,每年120万引增至中期之150万引,兹后即逐渐下降,至低于110万引。(1411年数目不见于实录。)但其伸缩,事实上尚为可能。当时除有少数“小引”外,标准大引,每引400斤,粗率计算可供成人40人一年之所需。如年产盐120万引至150万引,即可供6 000万人口一年之所需。此与当时官方报告之人口数,亦算相符。
永乐初期所得食盐,用于“开中”,亦即商人纳粮草于边军,边军的经理者给予“仓钞”,商人凭仓钞赴盐场请领盐,但盐场又须经过南京户部给发“盐引”。盐引即为路票,无引食盐不得通行,亦不得售卖。虽其管制多端妨碍输运,明代中期之后食盐官卖之积弊丛生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有详细的记载。食盐公卖在;但是在会计制度上言,其账目经过多方核对,尚不易产生无中生有、本末颠倒的现象。
永乐年间,一部食盐,亦由政府直接卖并分配于民间。当时因纸币之称“宝钞”者,发行过多,希望“回笼”,亦以食盐兑换民间之宝钞。浙盐则用之支持征安南之军费。1418年后统计显示盐引数额下降,想系由于以上诸项支出;而非制造之减少永乐期间食盐收入作为政府其他各项费用之事例甚多。见《太宗实录》,页0176~0177;0249~0250;0280;0589;0590,0622~0623。。
图表五永乐年间
收入银两数额
(单位:千两)(E)收入银两银两收入数在《太宗实录》中表示初年逐渐上升,至1421年后则下降。但整个数字对国库收入,无重大影响。因其最高额只三十余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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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8)
永乐期间民间仍不得以金银交易。政府所得银,一部向云南边境土司征集,称为“差发银”,一部由政府开矿所得,谓之“闸办”。即根据矿工人数,责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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