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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从通用制造商手中取得产品,且如果需求降到此值以下,订单就可以被无成本地取消(而通用性资产则被重新配置),那么情况就会真的如此。而我认为这是不可行的。但是,可以通过把需求均匀分布在0到v1的区间内,且v1有估计值1…v1,将这个问题进行重新表述。显然,如果≥v1,那么,买方更好的选择是放弃第Ⅱ类契约,从使用(较低的)可变成本技术T1(且将通过按照需求以价格v1提供产品来实现盈亏相抵)的生产方手中购买产品。
当实现的需求价格大于…h,买方就会按第Ⅲ类契约确认一份订单。且令m代表…h,那么,即使当(1…m)+mah…[(1…m)v2+k]=0时;卖方也会实现盈亏相抵。由此
(5)=v2+(k…mah)/(1…m)
在h=k以及a=1的情况下,买方在取消订单时也就放弃了数量相当于对专用资产的投资的财富,这部分财富将被转到将其价值估计为k的生产方手中。在这些条件下,式(5)就变成
(5′)=v2+k
因为需求大于m=…h时,卖方就会订购,所以就产生了m=v2的结果,从而,当需求价格大于v2时,就会有订单,这正是有效的(边际成本)供给标准。
在第Ⅲ类缔约框架下,买方的净收益为:
(6)b3=(1…m)m+1…m2……mh
这里,(1…m)是发出一份订单的概率,m+(1…m)/2是所有已发出订单的预期需求价格,是需求被确认时生产方得到的支付价,h是取消订单时的财富损失(其发生概率为m)。在h=k和a=1的假设下,上式可简化为
(6′)b3=(1…v2)2/2…k
这与纵向一体化的参考条件下对技术T2的净收益计算完全相同(参见等式(2))。
相应地, 在h=k且a=1的情况下第Ⅲ类缔约框架复制了纵向一体化的有效投资和供给条件。但是,如果h<k或是a<1;问题就出现了。而且,不利因素的增加完全出现在买方……因为根据假设,无论达成何种缔约关系,销售者总是盈亏平衡的。这样,尽管已经制定契约,买方会倾向于提供一个估值更低的抵押品,而且不在乎生产方是否看重这一抵押品,但在契约期间,买方还是会希望让生产方确信,一旦交易无法进行,便能将抵押品k转让以使他实现全部价值(a=1)。如果未能做出这一承诺,就会导致契约价格上升。因此,尽管那些只关心事前甄别的生产方能够容忍的a的值小于1(见第Ⅲ部分A节对丑陋公主的讨论),但如果关注事后机会主义,情况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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