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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还成为政客官员的“酬庸乐园”。这些财团法人或基金会安插特殊人士或家族亲信担任财团法人董事、监事,或出任财团法人所属的营利事业的重要职位,既领取高薪,又充当“利益输送”中间人。就是一些官方主导的财团法人也不例外,有大批官员在其职权所管范围内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许多财团法人董事长多由退休的政府官员担任,每月平均薪资超过20万元,比政务官还高,可以说这些财团法人机构变为一种“酬庸”性的行贿受贿组织。
台湾“公务员服务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但财团法人属不属于公职,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基本上由“铨叙部”解释,这就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也为官员以公谋私留下了隐患。既然是“人为”解释,就可以变来变去。“铨叙部”曾认定财团法人为公职业务,后来又认定为非公职业务,不能不说是台湾政治的倒退,是李登辉执政以来政坛腐败的深化。
“铨叙部”对官员兼任财团法人董事或顾问,甚至义务兼任人民团体职务,曾认定均不合法。其在1982年的解释为:财团法人经费来源,不论是否出于政府机关捐助,如无其他明显法令依据,应受“公务员服务法”之限制。另外,台湾“人事行政局”早在20多年前即特别作出解释:公务员不得兼任有监督关系之财团法人董事或其他职务。但长期以来,台湾各级政府官员经常兼职财团法人的董事(长)或监事,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却未受到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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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牟利高招(2)
台湾高级官员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情况相当严重,从“行政院长”到各部委部长及局处级干部皆有,完全违背了公职人员的利益回避问题。据台湾《财讯》杂志报道,90年代末,台湾“经济部”总计有20名高官违法兼职所管属的50个财团法人职务。其中,“经济部”捐助成立的24个财团法人(1998年增至29个),大多有“经济部”官员非法兼职。“经济部工业局”前局长尹启铭更是兼任10个财团法人职务。时任“经济部长”的江丙坤兼任工业研究院与中华经济研究院的董事,而“经济部”有权决定对这两个机构的财政预算,工业研究院每年约从“经济部”得到数亿元的补助委办经费,如果没有多位“经济部”官员在此兼职,能否获得如此多的委托办理经费令人怀疑。经济部及相关机构对所属财团法人的补助委办经费成倍增加,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达138亿元、155亿元、183亿元,这有无图利问题与公器私用,一直是外界关心与怀疑的问题。
尤其是许多基金会由政府捐款,而这些款项却有被少数人利用的嫌疑。台湾当局捐助大笔经费成立财团法人由来已久,据报道至少有40多个财团法人靠当局捐助生存。由于政府部门设立名目繁多的基金会,政府补助也越来越大,《中国时报》报道每年有300亿元流入这些黑洞。由政府各单位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再由相关单位每年编列预算补助,或是列为委办事项经费,已经变成“行政院”的经常性支出。这些财团法人执行的业务也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这类预算能在“立法院”通过,背后显然存在着利益交换。不少“立法委员”与这种财团法人有关,有人将这些预算看做部分“立法委员”的广义“公关费”。
这种不当兼职情况不断招来社会的批评与反对。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台湾“监察院”对行政官员违法兼职现象于1995年提出纠正,要求行政院提出改进计划。可是主管公务员任用资格、考核的“铨叙部”却在1996年2月表示:政府所成立的财团法人之设立系经“行政院”或主管机关核准,且其由政府机关捐助之资财,系经依法定程序拨付者,为确保财团法人之运作与设立之政策目的不致偏离,其董监事由政府指派公务员兼任,而不兼薪及兼领公费者,与公务员服务法规定之法旨尚不相违(台中法四字第1098855号函释)。
此一解释不仅与以前的解释不一致,而且有明显的为公职人员非法兼职财团法人董监事进行辩“十信金融弊案”是台湾政商勾结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大案护、并使之合法化的嫌疑。于是台湾“行政院”用此函回复“监察院”,转眼间,那些非法兼职者成为合法,什么事也没有。不论怎样来解释,官员兼任主管范围内的财团法人董监事,是违背“行政中立”原则的,造成严重的官商勾结与腐败问题。因此,财团法人的不正当利益交换与存在的不法问题,成为在野党打击国民党的又一目标。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