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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人际关系不是如此。他一朝做了你的长官,便永远是你的长官。父兄与子弟的关系之阴影在这一场合出现。于是,人的观念活动及情感一辈子被笼套在这个由上而下的架构中。在这样的社会里,人的心性自然而然就被凝滞住了。被凝滞住了的心性是合模作用的现成园地;虽然后者也巩固(consolidate)前者。在传统的中国社会文化里这种情形像空气般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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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模要求
这里所说合模要求,依前所述,是指一个社会与或文化要求其中分子之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合于成俗,要求其中的制度只是前在制度之复制(duplicate)。就这一意义来说,一切社会与或文化之社化与或涵化以不同的程度有要求合模的倾向。试设想一个情境,在这个情境中,社化与或涵化对合模的要求等于零,这个社会与或文化还能延续下去吗?在实际上,不仅不能延续下去,而且根本会瓦解。所以,社会文化的合模要求是任何社会文化普遍的要求。可是,这里的问题不在合模要求之有无,而在它的程度之多少。任何社会文化必须有合模要求以维持它的存在并作它的发展之所本。但是,合模要求太强,在一方面固然有助于维持社会文化的稳定,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拘束了创造能量、适应力,以及进步的级距。中国社会文化的问题就出在这里。如前所述,传统中国的社会文化在广大的基底上是通体社会与文前社会及其文化。这种社会文化的合模要求是大于联组社会与文期社会的。它固然产生了稳定作用,但同时阻碍了变和进步。传统中国的社会文化要求文化分子在行为、衣着等等方面须“同人样”。如果有“异言异服”的,那末就受到社会一般人讥评,目为“妖精”。在大家之间流行的口语“与众不同”,意含对标新立异者之轻微的抨击。女儿大了得包小脚,母亲不假思索地这样做,因为大家都是这样做。即令被包脚的女儿痛得流眼泪,也不能改变母亲的这种模式行为。在海禁未开以前,女儿的脚一代接着一代地被包下去,几乎没有人对于这一模式提出疑问,也几乎没有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只是后来海禁大开,中国文化分子亲眼看见西洋女子的大“洋船脚”,才晓得并非普天之下凡女子都得包小脚。这才慢慢导致“天足运动”。但是,这一运动因不合成俗而引起抗阻。于是,在“还我天足”与“保卫三寸金莲”之间引起拉锯战。这一拉锯战持续了半个世纪之久,“还我天足”运动才得到决定性的胜利。由此可见合模作用是怎样顽强。
至于制度的合模强度,并不下于成俗。在中国,一个制度的建立,在起头的时候常常是很艰难的。一旦立之既久,就逐渐成俗化而与风俗习惯不能清楚划分,因此要更改也就非常困难。除此以外,中国文化分子又发展出一套反对更改的“理论”,从思想方式之内化来阻挡更改制度。这种“理论”要求中国文化分子在制度的建立上必须遵守“古圣先王之法”。“自我作古”在中国是一句讥讽人的话。在思想上,中国知识分子自幼通过读四书五经已将思路纳入孔孟“正轨”,别的都被认为是“歧路”。复次,许多人的功名利禄又和既成制度所形成的既存秩序相互依存。于是,合模力之强,除了诉诸激烈的行动或听其自然萎缩以至于消灭以外,简直是牢不可破。自王安石变法到康梁变法之所以失败,一方面的原因在此。最奇妙的情形是,即令存心改变制度的人,也不敢和所要改变的制度正面去碰,而在战术上必须抄到这一制度的后面,利用这个制度来打击这个制度。这就是为什么康有为要“托古改制”。在康有为以后闹“革命”的许多人利用“自古有之”来赚取一般中国文化分子的信服之例子是很多的。上述成俗、思想和制度之有强烈的合模作用是显然易见的。不仅如此,至少在传统中国,甚至文学与艺术也隐含牢固的合模作用。中国人写字必须临帖。如果临名家之帖而临得逼真,“得其神韵”,或某一笔像某某人的,便受到“内行”赞赏。如果一个人写字别出心裁,自成体势,那末要得到大家赞赏是很难的。作画、填词、作骈文、作律诗,都有严格的格律。如果一个人所作的画、诗或词,合于既成格律,那末便算及了格。如果从他的画里、诗里或词里一个品鉴家看得见前代某某名家的灵魂重现,那末他会受到很高的评价。如果要有创新,那末只许依照原有派别的传统小作出入。出入的幅度大到违离原有派别的传统之核心,便马上受到抨击。在这样“唯古是法”的价值取向驱策之下,文学和艺术的心灵活动大部分被“遵古炮制”的准绳限制住了。这么一来,文学家和艺术家被一只“合模”之手捏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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