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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由表象所构成,此等表象若非在吾人内部中——盖即谓在知觉中——授与,则实无处可以遇及之。
感性的直观之能力,严格言之,仅为感受性,即在某种形态中被激动而伴随有表象之一种能力,至表象之相互关系,则为空间时间之纯粹直观(吾人感性之纯然方式),此等表象在其以空间时间中所有此种形态联结之,及依据经验之统一法则能规定之限度内,即名为对象。此等表象之“非感性的原因”,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故不能为吾人所直观之对象。盖此种对象不能在空间或时间中表现之(空间时间纯为感性的表象之条件),顾一离此种条件,则吾人不能思维有任何直观。吾人可名“普泛所谓现象之纯粹直悟的原因”为先验的对象,但纯为因此能有与“视为感受性之感性相对应”之某某事物故耳。吾人能以吾人可能的知觉之全部范围及联结,归之于此先验的对象,且能谓此先验的对象先于一切经验而以自身授与者。但现象虽与先验的对象相应,并非以其自身授与,乃仅在此经验中授与吾人者,以其纯为表象故耳,此等表象乃知觉——仅在知觉依据经验统一之规律与其他知觉相联结之限度内——能标识其为一实在的对象者。故吾人能谓为过去时间之实在的事物,乃在经验之先验的对象中授与;但此等事物之为“我之对象及过去时间中之实在者”,则仅限于我依据经验的法则,对于我自身表现之为(或由历史之指导或由因果之迹象)“可能的知觉之追溯的系列”。(一言以蔽之,世界之进行过程)引导吾人到达“为现在时间条件之过去时间系列”——但此种系列之能被表现为现实者,非在其自身,仅在联结于一可能的经验中耳。因之,在吾人自身存在以前无量时期中之一切事件,实际仅指“自现在之知觉还至规定此知觉之种种条件(就时间而言)”所有推展经验连锁之可能性而言耳。
故若我对于自身表现一切时间中一切空间中所有感官之“一切现实存在之对象”,我并不将此等对象设立在空间时间中一若先于经验而存在者。此种表象仅为吾人就其绝对完全所思维之可能的经验而已。盖以此等对象只不过表象而已,仅在此种可能的经验中始能授与吾人。谓此等对象之存在先于我之一切经验者,其意仅谓若自知觉出发,进展至此等对象所属之经验部分,则必当遇及之耳。至此种进展之经验的条件之原因(即决定吾人所将遇及之项目为何及我追溯至何种程度始能遇及之者)乃先验的,自必为我之所不能知者。但我并非论究此种先验的原因,所论究者仅为对象(盖即谓现象)所由以授与我之“经验中之进展规律”耳。且我或谓“在空间中之经验的进展中,我能见及较现今我所见最远距离之星尚有百倍之远之星”,抑或谓“此等星座以前虽无人见及之,以后或永无人见及之,但或能在宇宙中遇及之”云云,其结果乃无关重要之事。盖即假定此等星座所授与者为物自身与可能的经验无关,但此等事物之在于我,实等于无,即非对象(除包含于经验的追溯之系列中以外,不能成为我之对象)云云,仍为极真实者也。仅在另一种类之关系中——当“此等现象将用之于绝对的全体之宇宙论的理念时,即在吾人论究超越可能的经验限界之问题时,——辨别“吾人所由以视此等感官对象为实在”之形相,始成为重要,盖用以防免吾人误解经验的概念时所必然发生之欺妄的误谬也。
第七节 批判的解决理性之宇宙论的自相矛盾
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全部依据以下之辩证的论证,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则其所有一切条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与,而感官对象之授与吾人则为受条件制限者;故等等(按即其所有一切条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与)。由此种三段推理,其大前提在吾人所见如是自然的自明的,则以构成系列之条件之不同(在现象之综合中),即有如是多之宇宙论的理念。此等理念基本设定此等系列之绝对的总体;因之此等理念乃使理性陷于不可避免之自相矛盾。吾人如首先较正其中所用之若干概念及加以定义,则吾人自较能显露此种辩证的论证中所有欺妄之点。
第一,以下之点十分明确,绝无疑义,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则追溯其所有一切之条件系列乃吾人应负之任务。盖某某事物与条件有关云云,即包含在此受条件制限者之概念中,此一条件其自身如仍为受条件制限者,则自必与更远之条件有关,如是经由系列之一切项目。故以上之命题为分析的,绝不畏惧先验的批判。吾人由悟性尽其所能以推寻——及扩大——一概念与其种种条件(直接由此概念自身所产生者)之联结,实为理性之逻辑的基本假设。其次,若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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