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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向之事物,即可能的经验过大或过小,其咎实在理念。顾吾人何以不以相反态度言之,谓在前一事例中经验的概念常对于理念过小,在后一事例中则过大,故其责任应归之经验的追溯?其理由实如是。可能的经验为唯一能授与吾人概念以实在世者;在缺乏经验时,则概念仅为理念,并无真实性,即与任何对象无关。故可能之经验的概念,实为吾人所必须由以判断“此理念是否仅为理念及思维上之事物,抑能在世界中发见其对象”之标准。盖吾人之所以对于某某事物谓其较之其他某某事物过大或过小者,仅在前者特为后者设立而必须适应于后者耳。古代辩证学派所设之惑人难题中,有一问题,谓若一球不能通过一穴,吾人应否谓球过大,抑谓穴过小。在此一事例中,吾人任择何说,皆不关重要,盖吾人并不知二者之中,何者为其他一事物而存在也。但在人与其衣服之事例中,则吾人不能谓人对于衣服过长,只能谓衣服对于人过短耳。
于是吾人引达一“至少极有根据之疑点”,即此种宇宙论的理念以及其所有一切互相矛盾之辩证的主张,其或依据——关于此等理念之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方法之———一空虚而纯然空想的概念欤,此种疑点实使吾人趋赴正道者,盖以其显露“使吾人久在迷途之幻相”也。
第六节 先验的观念论为解决宇宙论的辩证论之关键
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已充分证明空间或时间中所直观之一切事物,以及吾人所可能之“任何经验之一切对象”,皆仅现象,即仅为表象而已,在此等事物所由以表现之形态中,或为延扩的事物,或为变化之系列,此等表象非在吾人之思维以外,有独立之存在者也。此种学说我名之为先验的观念论。实在论者(就此名词之先验的意义而言)则以吾人所有此等感性之变状为独立自存之事物,即以纯然表象为物自身。
若以久为人所责难之经验的观念论加之吾人,则实厚诬吾人矣,盖经验的观念论虽承认空间之真纯实在性,但否定空间中之延
扩的事物之存在,或至少以此等事物之存在为可疑,因而在此方面,于真实与梦幻之间乃不容有任何适切可以证明之区别。至对于时间中内感之现象,则经验的观念论以之为实在的事物并无困难;甚至主张此种内部的经验为“其对象(对象自身及所有一切此种时间规定)之现实存在”之充分的且又唯一的证明。
反之,吾人之先验的观念论,则承认空间中所直观之“外的直观之对象”,及由内感所表现之时间中一切变易之对象同一实在。盖因空间为吾人所名为外部的直观之方式,又因无空间中之对象,则将无任何经验的表象,故吾人能——且必须——以其中之延扩的事物为实在;此点对于时间亦同一真确。但此空间此时间以及时空中之一切现象,其自身皆非事物,彼等仅为表象,不能在吾人之心以外存在。乃至吾人之心所有之内部的感性的直观(为意识之对象者)—一表现为由时间中种种不同状态之继续所规定者——亦非自身独立存在之自我本身(即非先验的主体),而仅为对于此种存在者(非吾人所能知者)之感性所授与之现象而已。此种内部的现象不能承认其以任何此种独立自存之形态存在;盖因其以时间为条件,而时间则不能为物自身之规定。但空间时间中所有现象之经验的真实性,固充分足以保全之者;盖若梦幻与真纯之现象,二者确实完全在一经验中联结,则依据经验的法则,现象自能确切不移与梦幻相区别也。
是以经验之对象绝不以其自身授与,而仅在吾人之经验中授与,故在经验以外绝不存在。月中能有居民,虽无一人曾见及之,顾必须确承其为有者。但其意义,仅谓在经验进展中吾人或能遇及之耳。盖一切事物之为实在者,皆依据经验进展之法则而与吾人之知觉相联结。故若此等事物与吾人之现实意识,有经验的联结,则被等为实在者——彼等固不能以此理由谓其本身为实在者,即不能在经验之进展以外,为独立自存之实在者。
除知觉及自此知觉至其他可能的知觉之经验的进展以外绝无实际授与吾人之事物。盖现象纯为表象,其自身仅在知觉中为实在者,此种知觉只为经验的表象(即现象)之实在性而已。在吾人知觉现象之前,名此现象为实在的事物,其意义或为在经验之进展中吾人必遇及此种知觉,或则绝无意义可言。盖若吾人言及物自身,则吾人实能谓为离吾人感官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一切关系而自身独立存在者。但吾人此处所言者,仅为空间时间中之现象,此种现象非物自身所有之规定,仅吾人所有感性之规定耳。因之,在空间时间中之事物乃现象;非任何物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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