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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三反”时那样主动拒收稿酬。那时候人们认为那样做是光荣的,或者虽不认为光荣却会被形势逼着去做的。因为“不应该不劳而获”。很少有人会将其与著作权这三个字联系起来。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渐完善的处理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将版权以至稿酬上交国家时履行严格的手续,类似的纠纷也不会发生。但那时人们很少往法律程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没有什么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循。
因此,这案子可以说是一场历史的悲剧。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这样说:“那些事大部分发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间还经过了十年###,大部分当事人都已经故去。因此,有些细节已无从考证。更重要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连一些规章制度也还在初创阶级,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为三十年前的一桩旧案对薄公堂,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如果鲁迅先生再世,他会对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也许,他会就此写出一篇犀利的杂文,对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讽。我想,鲁迅会赞成保护作家经济权利的,当然不仅为自己和儿孙,更是为了民族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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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潘多拉魔盒”
· 中国稿酬制度几经历史风雨型 · 王匡拍板:不怕第二次“文化大革命” · 版权法起草小组遭到“围攻” · 版权法从法律上保障作者追名逐利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我国的稿酬制度被完全废除。结束这场浩劫之后,我国对作者著作权的承认和保护,是从恢复稿酬制度这样一个具体的问题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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