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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早在195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冯雪峰就劝说鲁迅###许广平和周海婴接受稿酬。那时他们说啥也不要。冯雪峰还就此向周恩来总理作过汇报。周总理说:“既然许广平同志不收,拿出来办福利事业,办个幼儿园也好嘛。”
打那以后,一直到1958年,人民文学出版社曾经多次劝说许广平和周海婴改变主意接受稿酬,但他们执意拒收。
现在还可以看到当时的一些信件。
1952年4月14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写信给冯雪峰。信中说:
“在伟大的毛主席领导的三反运动之下,使我们有检讨一下自己过去生活的机会,开始了解到过去的许多看法、做法、应当从头做起。”
“为此,我们特诚恳地请求您帮助我们通知有关方面把我们对普迅著作的版税以后国内外一概停止支付。这个表示,在今日的学习检讨下,才衷诚向您提出,是因为我们已经明白了不应该不劳而获的过着享受生活……”
1958年2月20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给人民文学出版社王士著写信说:
“我们不只一次地表示过决心,就是把版权也交给国家。但前些天忽又听见您谈起:出版社还保存着历年来鲁迅著作的稿费,当时我即当面请求迅将这笔稿费,上缴给国家,以作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建设的一砖一瓦之用,千万不要再耽搁了。惟恐我们口头说的还怕不够确切,又使你们谨慎小心地保留下来,故特写这几个字……从速了此一件心事。”
许广平的心事已经了结。但周海婴的心事却并未真正了结。现在他重新提出追索稿酬的请求,令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同志非常意外。
不是有那些信件为证吗?
周海婴回答说:那是“三反时写的”。
那是在“三反”时的“学习检讨”中写的。那以后的屡次拒绝稿酬,也是在几乎同样的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中做的。
而现在,那个时代过去了,那种政治背景和文化氛围也散淡了。作为法定继承人,周海婴不同意设置“鲁迅文学基金”,并声明对鲁迅著作的稿酬“保留自己的支配权”。
当时周扬还在世。经他与其他几位同志研究,决定满足周海婴的要求:将人民文学出版社存的二十七万元、中国青年出版社存的二万元鲁迅稿酬全部交周海婴。
1981年9月2日,国家出版局向两家出版社发文,下达了这一决定。
两家出版社立即照办。
至此,人民文学出版社帐面上积存的三十四万元全部处理完毕:四万元已上缴国库,三十万元付给了周海婴。
周海婴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原存稿酬应当计息,继续结算1958 年以后的稿酬。
这个要求在当时未能实现。
1986年6月,周海婴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称人民文学出版社侵权。
“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支付1958年后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未经我同意即与日本有关部门订立出版日文译本《鲁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要求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出版著作的稿酬四万零一百九十七元和利息,并要求追究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侵权责任,追索日方出版鲁迅著作付给中方的稿酬。”
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许广平、周海婴将鲁迅稿酬赠与国家的行为有效,周海婴的反悔是不应当的。
判决: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首次发表的鲁迅作品稿酬二百九十七点六元;驳回周海婴的其它诉讼请求。
周海婴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调解:人民文学出版社向周海婴补开捐赠书,支付鲁迅首发作品稿酬一千二百四十二点二元。
这与周海婴提出的那个数字相比,太少了。
如果按照现在已经实施的著作权法,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为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周海婴得到的稿酬应当更多些。但是,很遗憾,这个法出台太晚了,换句话说,鲁迅逝世得太早了。周海婴及其他许多已逝作者的继承人没有赶上今天的好时光。1990年之前,中国没有著作权法。1984年之前,国家的稿酬规定没有向已故著译者家属付酬的条款。那时候遇到这类纠纷,上级部门的回答是:由出版社权宜处理。应当说,较之其他著译者家属,周海婴已经受到了特殊优待。
如果按照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对稿酬以至金钱的态度,周海婴也许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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