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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剥削关系中,自耕农向国家交纳田赋、杂税,还要服徭役。佃农不仅要受封建国家的剥削,还要受到地主的剥削,中间层次是地主(它包括贵族、官僚以及一般的中小地主)。最上层是封建国家。这种剥削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农民所受剥削量大小的伸缩性很大,它可以相对轻,也可以极重,主要取决于一体化调节力量的大小和无组织力量。而在欧洲封建社会里,领主的剥削多受习惯法约束,其可变度不大。
在中国封建社会剥削结构中,农民所受的剥削可分为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先看一下可控部分。这一部分主要由田赋、人头税以及法定的徭役等组成。历代王朝,赋税定额及征收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田赋和人头税是相对稳定的,相比之下也不那么重。杂税和徭役则是由国家控制的一个可伸缩量。在王朝实行与民休息政策、国库充实时,这个可伸缩量就较小。当无组织力量膨胀、国库亏空或有边患时,这个可伸缩量就会因横征暴敛而扩大。
西汉时,田赋号称“三十税一”,是相当轻的,但有役重于税的特点。最近,有人对汉代一个五口之家、耕地七十亩(合周制百亩)的农户所受封建国家的剥削作了推算:年收谷共二百一十石,其中田税为七石,占百分之三点三;徭役折合谷六十石,约占百分之二十九;人头税折合谷四石,约为百分之二。也就是说,田税及人头税相加,只占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如加上徭役,剥削率当在百分之三十四左右。我们再看看明代的有关情况。据梁方仲统计,明代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弘治十五年(15O2年),万历六年(1578年),每年平均每亩田征粮额分别为:三点四六升、四点三升、三点八升。他还统计了从明太祖到嘉宗(1381—1626年)近二百五十年内,全国实征粮银按全国人口平均每口的负担量。根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额为明七宗朝,为升/人;最低为世宗朝,为升/人;而太祖时为升/人,熹宗时为升/人。二百五十年间人均负担的变动是不大的。这说明,封建国家对农民剥削的可控部分是相对稳定的。
根据上述数字可算出,明初法定人均负担为50升/人。假定自耕农为百分之六十,国家的全部税收部由这部分人承担,那么自耕农人均负担量就为:
50升/人/60%=83升/人
按洪武时每户平均人口为五点五人计,那么每户自耕农每年平均负担:升/户,也即石/户。这个赋额是不高的。可见,在一个王朝初期,仅就封建剥削的可控部分而言,自耕农安剥削较轻。封建国家的财政和农民的生活都可以维持下去。
佃农的情况又怎样呢?他们除受封建国家剥削外,还要向地主交地租。地租是国家不可控部分,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率比国家田赋高得多,《汉书》《食货志》载,“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王莽也说过,在豪民兼并的土地上“实什税五也”。唐代陆贽也说过,国家收田税每亩五升,而他主每亩要收一石,“是二十倍于官税也”。他主张制定全国统一的地租标准,以限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历代也曾有过这样的尝试,但并不成功。宋代基本上是私租五五分成。如果租用地主的牛及耕具,则须再加一成,四六分租。地租标准的高低往往和土地兼并程度有关,当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自耕农破产佃农人数急剧增长时,地主往往就会借机抬高地租标准。可见,地主是封建国家与佃农间的一个中间剥削层次。地主只向国家交纳(往往偷税漏税)少量田赋,而以高达百分之五十的剥削率残酷地剥削佃农。这一层次的剥削实际上是不可控的。
中国封建社会里剥削结构分为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就造成了农民受剥削和无组织力量大小紧密相关的重要特点。
当王朝初期无组织力量比较小的时候,自耕农比例较大,所受剥削主要是国家可控部分的田赋、人头税、法定徭役,相对说来剥削是比较轻的。相比之下,西欧领主制经济下农奴所受剥削要重得多。法国到农奴制后期,农奴每星期要为领主取三天强制性劳役,此外,还须向领主纳地租和不定贡献,对教会纳什一税和其他不定期费用,对国王纳土地税、人头税、盐税、二十取一税等等。
但是,在一个王朝的中后期,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合流以后,加剧了土地兼并,自耕农大量破产,转化为佃农。夹在封建国家与佃农之间的地主阶级,就充当了一个剥削放大器。尤其是官僚地主更是有恃无恐,剥削无度。越到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佃农人数骤增,地主剥削所占比重也越大。剥削放大器随着无组织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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