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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长空万里,安翔突然大叫一声:“这日子都他妈快把人给憋疯了!咱们去云南爬雪山玩儿吧!”我一想,能够背着行囊出去散散心也是一大快事,特别是沿着金沙江步行穿过虎跳峡一直是我读本科时候的梦想,于是很快答应和安翔结伴同游。
在BBS上发信息、找同伙、商量路线、订火车票……出游的日期也被我们慢慢敲定。出发的前夜,我正躺在床上做一个关于雪山和峡谷的梦,冥冥中仿佛听到星星闪烁的声音。后来声音渐渐大了,大到足以吵醒我的地步,我这才发现原来是黎科长打来的电话。电话中他告诉我,明天下午就要开彩票案件的定性研讨会,公检法都要派人去,还请了很多高校的教授,由于我当时负责所有案卷的汇总和摘要,对案情最熟,上级要求我陪艾处长作为警方代表一起去参加会议。
我握着话筒犹豫了一会儿,然后点头说:“好吧。”
退掉火车票后我想:假如生活欺骗了我,但我绝不能欺骗自己,失去信仰。既然那个人是我们抓的,就得对他的命运负责。否则,我可真的应该去学习班接受再教育了。
研讨会在案发地所在区的政法委会议厅举行,由市政法委协调处的一个处长主持,该区分局局长、区检察院公诉科、批捕科相关领导和法院刑庭庭长列席。我陪着艾处长在一边落座,心想今天还不算是大场面,上次研讨一起巨额贷款诈骗案件时我们甚至搬出了中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各路诸侯出席呢。
读书的时候,我一直认为像这种公检法三家联合为一起案子进行会诊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但现在自己已经能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比如说,依照犯罪学的理论,一个人在决定是否采取违法措施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刑法认定为犯罪,认真估算为此付出的成本和逃脱惩罚的可能性后才会做出是否犯罪的选择。公安机关也是一样,对于疑难问题较多的案件也需要有一个预期,检察院大概会怎么看,法院大概会怎么判,然后才会决定是否立案、抓人。否则把人关了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法院给判个无罪,按照《国家赔偿法》和错案追究制度还要赔钱担责任,出差办案的一系列费用全部浪费了,那不是得不偿失吗?
刑事诉讼法当然应当严格遵守,因为若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很有可能会丧失应有的客观判断的立场,而被先入为主的观点所影响。但是某些问题,如果不经磋商统一的话的确无法在实践中解决,比如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的时候我们国家有大量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事件,可是依照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那单位进行的贷款诈骗很有可能就处理不了。一方面没有人有权力说单位贷款诈骗是合法的,很多受害单位聚集在公安局门口报案;另一方面又没有人敢违反刑法直接把那些骗取贷款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贷款诈骗罪抓起来。
那时我们经侦部门堆积了大量类似的案子,但是都不知道怎么处理,只好把检察院和法院的同志们接来一起商量处理的办法。有时甚至要请来很多本地法律专家教授一起讨论。我个人认为,这种类型的讨论对处理案子是有必要的,否则在立法没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很多问题被置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迟早会使法律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不过,讨论的主题最好只是法律的适用,不涉及具体人物和事实,否则对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就有悖公平了。
在专家到来以前,主持人建议公检法先统一一下意见。艾处长用胳膊碰碰我说:“先别说话,看看法院那帮人是什么意见。”我忙点点头,从书包里拿出笔记本打算做记录。
“我们今天是带着耳朵来的,主要想听听你们公安和检察院的意见。”法院的同志比较滑头,一开始就回避了讨论。这时检察院一位领导倒是打算积极表现一下,他大声说道:“本案应该以盗窃罪定性,而且显然是一种盗窃预备行为。”我和艾处长面面相觑,觉得这种说法实在无法让人信服。
艾处长和我交换了一下意见,示意我谈一下看法,我便提出我们经侦部门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未遂。我的理由是诈骗罪一般基于如下流程: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错误——受骗人基于错误而仿佛自愿地交付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操纵摇奖结果来中奖,从而使彩票资金管理中心的人误以为其是凭运气中奖而支付奖金。检察院的同志不同意我的看法,两边争执起来。最后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定诈骗罪未遂。实际上,自己当时还有个意见没敢说,因为该案定诈骗罪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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