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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译者
① 让邦·圣安德烈和蒂博多都是前国民公会议员,后在执政府和帝国出任郡守,但前者不改初衷,后者晚
节不终。——译者
② 阿图瓦为法国旧省区之一,路易十四时并入法国,以阿腊斯为首府,1790 年废省改郡后大部划入加来海
峡郡。——译者
定,中央集权取得了进展。
司法部门的改组一直坚持不懈地继续进行。人们很快就对共和八年比较
仓促挑选出的人员啧有烦言。拿破仑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改进招聘人员的办
法:共和十二年,他创办了法律学校,1808 年增设了具有咨询权的见习法官。
从1807 年起他就认为清洗司法人员的时机已到,一项元老院决议案把这项工
作交给一个委员会办理;在一百九十四名被揭发的法官中,该委员会建议撤
换一百七十四名;事实上,1808 年3 月24 日的敕令撤了六十八人的职,批
准了九十四人辞职。与此同时,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完成。民事诉讼法是在
1806 年完成的;商法于1807 年,刑事诉讼法于1808 年,刑法于1810 年完
成;农法也已编纂,但是没有颁布。在这些法典中,1789 年的精神没有完全
消失。参政院保持了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丝毫未予削弱;参政院尽力把行政
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开,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坚决维持判决陪审团制度。但是
同时资产阶级也可以信赖参政院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和势力,只要它们不损害
参政院视为公益的国家权力;参政院所有成员,不论是革命人士还是旧政府
的人员都出于政治上的机会主义或是阶级利益,毫不犹豫地愿意牺牲他们的
原则。波塔利斯说:需要就是法律;贝利埃证实道:没有任何一条理论不向
需要让步。这些特点已经表现在《民法典》上;以后的几个法典更为显出这
一反应。
最初的两部法典很近似科尔贝尔的各项法令。特别是《商法典》不很适
应经济发展的情况,譬如有关保险和公司这两方面就不很适应:虽然《商法
典》仍然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范围只限于承认合名公司与合资公司,
但是《商法典》至少已认可合股者的责任以所投入股份为限,而在此法典颁
布以前的判例对这点是不明确的,某些判决强制合股者以其本人全部财产承
担公司的责任。然而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期票的讨论。由于认识到经济的发
展取决于信贷的发展,也就是取决于银行的安全,有些人主张一个私人在拒
绝清偿本票的情况下应视同商人,因而得受拘留处分,责令清偿。莫莱却成
为反对派的热烈的代言人,他认为:这样做是仿效英国,是为了对少数自私
的商人和银行家有利而牺牲了人身自由,因而是背离了普通法;法国无疑应
该经营商业,但是首先应该基本上还是农业国。这些反对派明确地指出:如
果受贸易和金融方式的支配,公民们就会把积蓄作为终身年金存入这些机
构,把总是不稳定的动产财富放在首位:这就不会再有大家族和阶级,从而
势必慢慢地破坏君主制度的基础。这是一些能够诱惑拿破仑的理由,尤其是
在这个时候。然而拿破仑的睿智豁达占了上风,他主张折中的办法:决定私
人如果进行商业交易而签署了期票,那么他就可被视为商人处理。
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主要是最后两部。这两部法典于1810 年开始实施,
就在这个时刻,4 月28 日的法律又一次改组了司法机关,赋予它以后保持很
久的形式,唯一的例外是这个法律所赋予区首府以外各市长的违警管辖权,
不久就被剥夺了。这一法律规定了任命法官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有关他们的
纪律;政府利用这个机会又进行了一次清洗:巴黎上诉法院的三十一名法官
被清洗了八名。这些变动似乎并非是由政治原因引起的;但是司法部门人事
构成的变动也和其它部门一样,朝同一趋向演变;在贝藏松,旧高等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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