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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扩张外,它们也不意味日本在中国更有地位。它们符合列强在华所获特权
的顺序,也没有直接威胁美国的经济利益,
二十一条
第一号
原要求概要
最后的处理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
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
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
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
胶济路线之铁路。
包括在 1915 年 5 月
25 日中日条约内;
1922 年废除。
拟于 1915 年 5 月 25
日换文
包括在 1915 年条约
内: 1922 年失效。
① 马德琳?池:《中国外交:1914—1918 年》;马德琳?池:《曹汝霖》,载入江 昭编:《中国人与日
本人:关于政治和文化相互影响的文集》,崛川武夫:《远东国际政治史概论》;朱葆瑨:《顾维钧:中
国外交官与民族主义外交个案研 究,1912—1966 年》,第 10 页;和詹森:《日本与中国》,第 209—223
页。
① 芮恩施的记事,在他所著《一个美国外交官在中国》;华盛顿的反应在阿瑟?S。林克:《威尔逊》第 3
卷《为中立而斗争,1914—1915 年》中得到可靠的论述。
原要求概要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
自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
行协定。
第二号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
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
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或
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
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
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
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
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
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
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
最后的处理
包括在 1915 年条约
内; 1922 年失效。
包括在 1915 年条约
内; 1945 年日本战
败后失效。
只同意南满洲。
只同意南满洲。
在换文中只准许南
满洲的指定矿区。
根据换文,关于左列
事项中国应先从日
本资本家寻求外资。
只同意在南满洲优
先聘用日本人。国政府商议。
原要求概要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
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
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
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
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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