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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长期信贷资金来源不足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为了防范与控制风险,银行只能减少长期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那么表现在房地产贷款方面,便是减少发放长期贷款或缩短贷款期限,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严重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二、中国房地产金融制度创新的可行路径
从目前我国房地产业、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金融制度创新有以下四个可行路径。
1。 建立REITs制度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称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或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只是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才称之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 Investment Fund,简称PIF)。它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基金资产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产业或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一种基金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基金,REITs是专门用于房地产投资、租赁开发、销售和消费等方面的投资资金,投资范围限于房地产领域,是集众多的分散资金于一体,同时采用专家经营、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投资体制。其设立目的是集聚资金、分散风险,获得较高的规模效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ITs具有显著的特征:专家经营,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积少成多,筹资迅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流动性较强,买卖程序简便。
REITs既可以直接投资于好的房地产项目获得投资收益,又可以随时介入多个大型的房地产项目保证主业的稳定增长;既可以进行全程投资,又可以进行阶段性投资,获得房地产投资阶段性运作的收益;既可以对项目进行整体收购,又可以进行杠杆收购,以高财务杠杆效益获取股权投资收益;在资金空闲时期还可以投资于短期资金市场或进行证券投资,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从而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并实现收益最大化。
REITs属于股权投资,可以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丰富融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渠道,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新的契机。
首先,REITs制度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减轻财务负担,规范管理。房地产投资基金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把房地产变成大众化的投资领域,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它以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为原则,在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会超过一定的比例,因此不会分散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房地产投资基金处于小股东的地位,则会更加关注房地产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以保障其自身利益,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作用,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经营的规范化。
其次,REITs采用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由于房地产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周转速度慢和周期长等特点,导致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依赖于银行贷款融资,利息负担重,运作稍有不慎就可能陷于资金周转困境;利息负担过重会导致利润相应较少,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而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则可以大大削弱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发展。
2。 发展房地产金融组织体系
一个成熟的房地产金融系统,必然是以专业性的房地产金融机构为主系统,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提供担保,政府部门介入调控与支持,从而形成一个主系统之下各方参与、相互分工、协作完备的运作机制。
从资金的筹集及运用工具来看,发达国家表现为多方金融机构参与,多种金融工具介入,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三类主要业务:作为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参与房地产贷款经营业务;作为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住房互助协会、契约机构、抵押银行等从事房地产金融经营业务;住房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金融业务。
根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房地产金融组织体系可采取的具体方案是:
(1)组建政策性住宅银行。
我国目前住房信贷的政策性业务是由国家委托某些国有银行办理,以分账管理、分别核算来进行的。此种方式的缺陷显而易见,一方面,商业银行可能以追求利润的方式去经营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目前专业银行为支持房改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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