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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律性的存在,它也有自律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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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的自律与他律(3)
曾有日本学者将耻辱等同于秘密的暴露,认为耻辱就是对涉及秘密的人的一种辜负现象。因此,耻辱刚好处在秘密的保持者和持有者中间,它既可以向自律性靠拢,又可以向他律性接近。比如一个希望成为优秀武士的人,一旦发现自己是胆小鬼,就会不由自主地向他人隐瞒自己的胆小。胆小是他的秘密,如果这个秘密被人揭穿,他就会感到耻辱。这种情况下的耻就是他律性的存在。为了避免胆小的秘密被人揭发,这个人不得不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勇敢精神,彻底摆脱耻辱的阴影,此时,耻便有了自律性的意味。
所以,无论是公耻还是私耻,都不能被当成让人对他人亦步亦趋的外在的制裁方式。但是,如果罪和耻的区别,不在制裁方式上,二者的不同又在哪里呢?
罪和耻,都是对背离了应有的社会状态的人的惩罚,但罪强调的是“违背社会规范”,耻则意味着对“预期的双重违背”,简单来说,就是既违背了自己的初衷,又辜负了他人对自己的期望。
耻是无意识的,罪则是有意识的。当然,二者又都存在着特殊的情况,有意识泄露秘密的人也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耻辱,无意中杀了人的人,也会被定罪。在大多国家的法律中,同样的罪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裁判,过失性越高,罪行就越轻。很多国家都规定了精神病病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这些病人意识混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相对于既违背了自己初衷,又辜负了他人期望的耻,罪单单辜负了他人的期望,是“预期的单重违背”。对他人预期的违背,不只意味着对社会规范的违背,比如一个孩子考试失利,辜负了父母对他的期望,父母望子成龙的期望就称不上社会规范,但是违背社会规范,常常和违背他人期望绑在一起,因为社会规范本来就是由社会中人的期望升华而成,在古代社会这个“社会中人”多是统治阶级,而在民主意识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社会中人”的范畴愈发广阔。当规范被践踏,同样履行这种规范的对方就会感到失望,这种失望的感觉就是“预期的违背”。
罪和耻都是对“预期的违背”,这是二者最大的共同点。
有意识地辜负他人的期望,自己的期望便不会被辜负,有意泄露秘密的人,看到秘密被公之于众,不仅不会产生耻感,还会有几分“总算达到目的了”的快慰感。无意识地辜负了他人的期望,自己的期望也会被辜负,无意中泄露了秘密的人,总会感到愧疚。
作为一种制裁方式,罪和耻都有能力将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复原。初次听到“主张犯罪”人们或许会大吃一惊,任何一个社会无不以打击犯罪、杜绝犯罪为目标,但是“犯罪”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又必不可少。它就好像侵入人身体的坏细菌,会刺激人的免疫系统愈发发达,犯罪是推进道德和法律进化的必备因素。
罪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耻的大不相同。耻是无意识的,它将社会关系化无,然后促使它重新恢复,就像凤凰涅、浴火重生一样,可见所谓的化无并不等于破坏。罪则不然,罪总是有意识地破坏着社会规范,但它的出现恰好能让人发现社会关系的疏漏,促进人们提高防范意识。罪就像猖獗的计算机病毒一样,几乎所有的人都会痛恨这些病毒,但所有的人又都不能否认,正是在“施毒——防毒——再施毒——再防毒”的过程中,计算机的系统才愈发完善。就像大地震后人们重建家园那样,罪破坏了社会秩序,却可唤起人们重建社会秩序的决心,并引以为戒,建立起更牢固的社会秩序。耻对社会的积极作用采取的是“化无——再生”的形式,罪则是“破坏——重建”。
无论是研究罪,还是谈论耻,都会涉及到社会规范,但具体观察之后就会发现构成二者基础的社会规范各不相同。社会规则可以被细分成约定俗成的“礼仪性规则”和以法律、道德、伦理来体现的“实体性规则”两种。前者被社会学家们称为“微观规范”,后者被当成“宏观规范”,因此,耻大致上是对“微观规范”的背离,而罪则是对“宏观规范”的违背。
耻和人的理想人格目标、人与人的相互交往的方式相关,但构成理想人格目标核心的是人所属集团和参照集团制定的微观规范,决定着人与人相互交往方式的礼仪规范,也属于微观规范,这些微观规范都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特定场合。人们将违法之徒称为“罪人”,法中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的道德规范、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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