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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①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②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二)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1、观审制度: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中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中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一个政权。但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1、总统制
2、三权分立
3、共和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建立共和为宗旨
2、谋求人民幸福
3、以维护人权为第一要义
4、启文明而速进化
二、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时代背景
1、南北议和
2、孙中山准备放权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11日公布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制度:资产阶级共和国。
2、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三权分立。
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关于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5、关于领土范围:列举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1、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性质宪法性文件
2、符合时代潮流
3、也有局限性: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等
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的经验教训
立法改革
一、经济管理方面
二、文化教育方面
三、保障民权方面
1、禁止买卖人口
2、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
3、解除“贱民”身份
4、提倡女权
四、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
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五、整饬吏治,严格铨选方面
六、财政金融方面
七、行政及军事方面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革
1、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2、军事司法机关
3、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二、保障司法独立的措施
1、实行法官考试
2、崇敬法官,排除干预
3、建立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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