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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性质,沿用唐六典体例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刑事法律
一、刑罚制度
1、折刑制度之规定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二、刑法内容之特点
1、旗人刑法上的特权
2、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刑法
三、刑法实施与文字狱
民事经济法律
一、赋役制度“摊丁入亩”
二、海外贸易“一口通商”
三、八旗官地明令保护
四、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
二、行政官吏的管理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新设理藩院
2、地方司法机关:
①省、府、县、总督四级制;
②胥吏、幕友。
二、审判制度
1、秋审、朝审的提起:秋审是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人犯,朝审则来自京师地区
2、秋审、朝审大典:每年阴历八月
3、秋审、朝审的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4、评价: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②目的是标榜“慎刑”;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1851年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在广西金田爆发,1853年太平军定都天京,正式建立起与清王朝相对峙的农民革命政权。1864年天京陷落,标志着太平天国的结束。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二、纲领性文件
1、《天朝田亩制度》
2、《资政新篇》
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思想
二、刑事法律内容
第三节婚姻法律
第四节经济法律
第五节行政法律
第六节司法制度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历史进入近代。近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具备了两个不同于封建法制的鲜明特征:一是制宪成为立法重点,二是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一)背景
1、清政府要苟延自己的统治
2、维新派在壮大自己的力量
3、列强要求政府变法
(二)实质
1、皇位永固
2、外患渐轻
3、内乱可饵
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官制改革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四)颁布《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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