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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形式”,而不是“在形式上面的东西”。
如果说整体中所有相互对立的个体都是可能,那么它们是不是也仅仅是可能,但是不能以此来否定其他的可能呢?
如果每个个体感觉到的并不是全部,请问它们应该如何地遵循?
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自由。
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自由。
如何使个体的自己、部分的自由、整体的自由与在形式上面的那个自由相联系呢?
进行理论推导确实很简单,但是将其普遍应用就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每个个体、每个部分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阻碍其他个体,其他部分的自由,可能就可能实现吧?
简单吧?但是我却发现,这个似乎是用任何的“形式”都无法实现的!
不管是用“混乱”,还是用“秩序”都无法实现它。
自发还是外在呢?这些不也是形式吗?
问题出在哪里呢?
这些部分和个体本身倒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有可能出现在它们的不完全性导致的对立上面。
不管是“混乱”反对“秩序” 还是“秩序”反对“混乱”,不管是哪个部分去反对其他的部分,它们不是都偏离了它们所遵循的形式上面的东西了吗?
上面的概念不是我发明的,我只是在自己的思想将它们联系起来,用我的语言描述出来而已。
前人这方面的疑问和探索很多,我了解的很少,在我了解的里面,记录在下面的更少。
希腊语中与“和谐”概念相联系的“正义”这个词。
耶稣的“要像爱自己一样地爱邻人。”
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evsky)关于人类个体“自由”的探索。
但是谁能给出一个与形式之上的东西相联系的实用的东西呢?使得对立的部分和个体相互促进而不是互相阻碍,从而实现真正的发展呢?
真实给我疑惑,让我说出来,但是我无法说出来,至少是现在,尚未感觉到或者是虽然感觉到了,只是自己尚未发现而已。
疑问的存在必有其根据,只是可能我尚未了解罢了,现在先记录下来,以后发现了再做补充。
2008年3月19日星期三
上面追寻的直接的、没有过程的、彻底的实用的东西实在是太过理想化了,我直到现在还是没有发现这么个玩意儿。
如果有人发现了这个,那么人类用这个来实现真正的发展(注意我说的是人类),这样就符合真实吗?
如果不从形式上面的东西出发,从当前的、具体的东西出发呢?
虽然每个个体和部分都有自己的自由,但是如果在其所处的某个范围内存在一个公认的自由实现的秩序与自己想要实现的自由有所冲突,且这个秩序占据着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请问应该如何去实现自己的自由呢?
去与这个公认的自由实现的秩序“冲突”吗?以“破”之?
这么作当然是一个可能,但这却不是我喜欢的方式。
为什么我不喜欢这种方式呢?
你发觉了没有?
采取“冲突”这种方式,似乎与我上面描述的关于个体实现自身自由的理论冲突吧?
一切都在发展变化中,如果那个公认的自由实现的秩序违背当前的基础以及真实在其上体现,但是却要用强制力来维持其占据的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它最终必然被自己所灭亡。但是它的灭亡,不是因为你的意愿,不是因为你采取的方式,即使你这么作了,其结果也导致了该秩序的灭亡,那么仍然如此,只能说你的意愿和你采取的方式符合了,而不是违背当前的基础以及真实在其上体现,从而导致了该秩序的灭亡。
由此,我偏好“补全”,而不是与之“冲突”。
这种“补全”是提示性的,而不是具有任何强制性的。
如果待被补全的对象补全了,那么也是其自发实现的。
如果待被补全的对象与你的补全提示冲突,其原因和结果也是多方面的。
先看看结果吧。
如果待被补全的对象不接受你的补全提示,最后灭亡了,那么也是其自己导致的灭亡。
如果待被补全的对象不接受你的补全提示,尚未灭亡,那么有可能是其违背当前的基础以及真实在其上体现尚且能够被其强制力所包容,这同样符合真实。
……
但是你有没有发现,这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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