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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每派伦理学家现在都面临着未能正确把握“能够”的这种含义的危险。伦理学中少有的无争议命题之一(也配得上它自己的简单口号),是“应该意味着能够”——只有当你有能力去做某事时,你才可能有义务去做这事。如果你确乎没有能力做X,那么你应该做X的说法就是错的。有时人们会认为,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自由意志与责任能力之间的基本(且明显)联系:因为我们只能对我们能力所及的事情负责,并且因为如果决定论为真,我们只能做我们被决定去做的无论什么事,所以从不会有我们应该做其他事的情况,其他任何事都不会是我们能力所及。
但与此同时,更明显的是,能做之事在近期人类史上的爆炸性增长,正在让我们的许多有关人类义务的传统道德观念变得陈旧,这完全独立于任何有关决定论或非决定论的考虑。具有道德重要性的“能够”意义不是那种依赖于非决定论的“能够”意义(如果有的话)。
假设一个有资质但生了病的成人,请求你帮助把他活着的身体放进低温生命暂停装置(cryogenicsuspensionoflife)中,希望侥幸在未来某个时候发现该病的治愈方法。这算不算帮助自杀?在今天,有理由说是;到明天则可能明显是正当的,就像协助为某人在即将经历有潜力挽救其生命的手术之前施行药物麻醉一样。
我们过去从不需要操心有关克隆、或无处不在的电子监控、或运动员使用的改变精神状态的药物、或胚胎遗传改进等等做法的伦理学,也从不需要太操心人类主体自我控制能力的有效假体性增强的前景,可是当这样的创新出现时,我们需要准备好一种对责任能力足够健壮的理解,足以优雅的适应这些新情况。
第33节,“谢谢,我需要这个!”
“谢谢,我需要这个!”
令这种适应成为可能的关键视角转换,是由斯蒂芬怀特(StephenWhite)在《自我的统一》(1991,第八章,“道德责任能力”)中描述的一种倒转。他主张,不要试图用形而上学为伦理学提供基础,把它反个方向:用伦理学来确定我们的“形而上学”判定标准所应有的含义。
首先,说明何以能存在一个内部正当性认定(internaljustification),让某些主体能够默许对他自己的惩罚——相当于说,“谢谢,我需要这个!”——然后用这一理解去锚定和支持对我们关键说法——原本可以不这么做——的解读:“只有当对某个主体的相关行为的归责和谴责是正当合理的,才能说该主体原本可以做他或她实际所做之外的事”(p。236)。换句话说,自由意志确实值得渴望这一事实,可以被用来以一种形而上学神话未能做到的方式去锚定我们的自由意志概念。二米二花二书二库二 ;www。7mihua。com
这一基本论证旨在涵盖全部道德赞美和道德谴责,但如果我们聚焦于由权力机构(“国家”)施加惩罚的案例,便可简化论证,这些案例可以作为对更广类型案例的代表,后者还包括那些尽管没有犯罪发生但个体因不端行为而被其他个体谴责的情况。在许多更广泛类型的案例中,除了责骂——或只是怨恨、暗暗诅咒——之外,可能不存在预期惩罚。我们可以通过时不时在一个法律背景(比如国家诉琼斯案)和一个道德背景(比如一位家长告诫一个孩子)中来回切换,来观察该论证的一般性。
怀特主张,惩罚制度的理想将是,每项惩罚在被惩罚者的眼里都是合理的。这预先假定了,有资格被惩罚的主体足够智慧、理性、有知识,因而有能力对这项惩罚所提出的正当性理由做出判断。他们(设想中的)对自己所受惩罚的默许,起到了为设定门槛提供参考点或支点的作用。
那些没有能力做出这样一个判断的人,当然没有能力享受不受监管的公民自由,所以我们不谴责他们(也未必,如果他们是小孩的话)。那些其能力足以领会其正当性并接受它的人,是可责恶棍的明确实例——他们自己也这么说,我们没有说得通的根据不接受他们的说法。剩下的是那些显然有资质但拒绝默认的人。
这些是有疑问的案例,但他们从两方面受到挤压:一方面,他们被认为渴望获得合格公民地位,连同它带来的许多利益,而另一方面,他们害怕惩罚,而要逃脱这惩罚,他们只能把他们的自我宣称得——或暴露得——太小。(如果你把自己变得足够小,你几乎可以外部化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