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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龙不认为是那份模糊的文件给自己惹了祸,他说:“我既是移民代表,又是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因经常与移民一起上访,还帮移民打官司,早就是当地 政府除之而后快的对象。他们不以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来法办我,也会以其他罪名来治我。欲加其罪,何患无词?”
这个曾经的“法律工作者”凭着他在与法律打交道期间对个别“执法者”的了解发表着自己对此案侦办过程的评价。“一切都是执法者以执法的名义把法律搞乱 了!” 他苦着脸,像背诵诗词一样背诵着他不知从哪里听来的《当代八乱》,“大棚把季节搞乱了,关系把程序搞乱了,级别把能力搞乱了,办案的把法律搞乱了,保安把 治安搞乱了,银子把官场搞乱了,事故把交通搞乱了,小姐把辈份搞乱了。”
记者大笑。张应龙不笑。继续虎着脸用有些沉重的语调发表着感慨,“我们渭南,特别是华阴这个地方,一切都的确是他们搞乱了的。你别用这种怀疑的眼光瞪着 我,在我们这里,政府和执法部门对移民的执法,社会政治生态平衡,人与人之间的种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就是这样荒诞而又实在地存在着。啥事都乱搞一通……”
尽管当了数年的“法律工作者”,但2008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华阴市、渭南市两级联合办案组抓张应龙“进去”时,他并不知道执法者们在对自己的事情也 在 “乱整一通”。事后,他承认,“几个单位的那么多执法人员来审讯我,连渭南市某局的陈支队长都来了,当时还真有点紧张。心想这次恐怕在劫难逃了。更重要的 是,我虽是法律工作者,但我根本就不知道秘密、机密、绝密的保密级别和时效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知三者间的保密关系,也从来没有接触过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 这样的案件,所以,某局的人说,管你有没有犯罪故意,也不管你获取涉密文件后是否造成危害,只要你获取了,这一罪名就成立,判你几年就毫无问题,当时,我 还真有些吃不准了……”
不知道29号文件是否属于秘密文件,也不知道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构成要件的张应龙凭职业的敏感感觉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于是,他以“法律工作者” 的职业本能脚慌手乱地招架、应对着攻势凌厉的审讯,给自己作无罪辩护。
他给办案人员解释说,那份29号文件是自己从一个姓王的移民处复印来的。据说,这份文件最早是渭南和华阴、大荔几个县的党政领导与移民干部传达到移民中 的,在传达中还给移民复印了文件,目的是为了让移民看到中央的东西,便于作思想工作。如果要追究泄密,首先应追究这些党政领导和移民干部。你们办案怎么本 末倒置,不去抓泄密的源头,而来跟知情的移民过不去?他还辩解:“29号文件被三门峡库区移民称为移民大法,在几十万移民中基本上是家喻户晓,复印、保存 这份文件的移民少说也有数万人。那么多人都有这份文件,为什么单独追究我一个人?有点执法不公吧……
办案人员一拍桌子,用几乎是从牙缝里迸出的声音怒斥道:“你放屁!胡说!诡辩!顽固不化只会被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把你击败……”
张应龙心里不服,但办案人员的阵势使他他不敢再“诡辩”了——眼下,要想躲避“专政的铁拳”,他唯一能作的就是低着头,任由办案人员轻蔑而又放肆地训斥、 怒骂,用一个弱者的沉默、屈辱去保证那些以执法者尽情地发泄,以此换取一个平民百姓暂时的安全。
后来,被训斥、怒骂得垂头丧气的张应龙回到家呆在那里“闷”了许久才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奶奶的,我犯的究竟是不是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
带着一肚子的憋屈和不服,他翻箱倒柜地查起了资料。最后,从法律资料中,张应龙终于找到了自己并非涉嫌犯罪,也没有“放屁、诡辩和胡说”的根据——从 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第二号令(即《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中得知,2007年,张三民复印29号文件时,该文件早就不是秘密文件了。
张应龙找出一份已折叠得皱巴巴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神情专注地给记者朗读起来,“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 过 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念到这里,张应龙扳着指头计算道:“1985年制定的29号文件,到2007年已22年,解密时间已超过12年。”
“29号文件脱密的时间还不能这样算,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这个文件早在1986年就解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