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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此少年未纵笔时(三)(第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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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虽为公子杜撰,但其立论,则全然契合我辈所求之‘明德慎罚’。”梅圣俞徐徐道。

“二位贤师误会了,其实这‘三宥’还是有所本的”,苏轼再次躬身答道。

哦,和谐的气氛顿时凝固,话语在空气中碰撞、打结,苏轼的语调时缓时急,调动着听者的情绪。“《周礼.秋官.司刺》有云,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讼狱。”

“三刺,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三宥,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三赦,一赦曰弱幼,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一击即中\\准确地应用语调\\把握节奏中少有的延时、停顿\\又不忘即兴而来的词语\\嵌入一颗星\\照耀整个马场……”

欧阳修虽有看过千帆的定力,但眼前这个年轻人,还是给了他的灵魂以迎合的战栗:“苏公子,可谓善读书,善用书,他日文章,必独步天下。”

苏轼所言的“三刺、三宥和三赦”,是先秦司法的一种程序。

先贤认为,“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生命无二,死刑乃大辟之刑,一旦错杀,无可逆转。是故先秦之时,已立“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原则,即疑罪从轻、从无。又别设“司刺”一职,“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三刺”,是死刑定案时,有司如遇案情有疑,罪名难决,或事关重大,则须召集三组陪审员—士大夫、众吏、庶民,共同听审。群士坐于法庭之左,群吏坐于法庭之右,众庶坐于法庭之前。以其意见决之。

“三宥”,三种罪行可从轻发落。汉代郑玄的《周礼注》,“不识”,乃指将陌生人甲误作仇人乙杀伤;“过失”,过失伤害、杀人;“遗忘”则是杀人于未知情。

“三赦”,三类人如犯死罪,应获赦免,不施以极刑:幼弱,为服刑人员;老旄,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蠢愚,为缺乏行为能力的智障人士。

由是,有司如遇富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将会被要求启动“三刺”的程序,并甄别是否属于“三宥”、“三赦”的范围。这个程序,由“司刺”的法官负责。只有当来自贵族、众吏、庶民的三组陪审员,都确认犯人的死刑罪名成立,且排除了“三宥”、“三赦”的适用性时,方可施以刑杀:“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如此处决一个死囚,方显司法的正义,方能衡平顾及情、理、法,方能让人口服心服。

秦代周后,“三刺、三宥、三赦”也不复存在。然则“慎杀恤刑”一直为历代传承。宋代更以“回向三代”为志,“慎刑”不可动摇。在这一原则之下,宋朝司法形成了一套隐蔽的防止错杀的司法程序,包括“录问”、“翻异别勘”、“鞫谳分司”等设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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