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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的顽固抵抗,有可能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这间接地表明犯罪分子对死刑的畏惧。
一些读者询问我是否也赞成对那些已认罪的杀人犯进行公开处决。比如撕裂他们的身体,或运用一些国家仍旧使用的和许多国家在过去使用的手段。我不会支持这样做,因为如果没有任何补偿性的回报,这些罪犯似乎没有必要受到如此的羞辱。然而,我必须承认,如果能够证明这种增加的惩罚在减少谋杀案件上十分有效,我将重新考虑我的立场。对于那些认为这种作法十分野蛮的人来说,我会问问他们,在他们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些增加的处罚之前,他们能够容忍多少无辜的人死去?
当然,我担心实行死刑会产生处决无辜者的风险。有关犯罪行为的任何政策,包括死刑,都应该考虑一下误判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杀死无辜者的比例太高,那我对死刑的支持力度就会减弱。然而,我同意波斯纳的观点,诉讼的进度会提供强有力的防御保护,不是针对错误的判决而是错误的处决。随着DNA检测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加快了这种进程。然而,漫长的诉讼进程延缓了对杀人犯的处决,这只能减弱死刑的威慑力。
所以对于这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我要再次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我支持死刑处罚,仅仅因为我相信它会有明显的威慑力。如果这点是错误的,如果能够证明许多无辜的人被处决,或者这种极端的处罚方式误判了许多无辜的黑人,却无法处置那些犯罪的白人,那么我会站在反对死刑这一边,但是我不相信这些可行的事实证据会大大支持任何反对死刑的论断。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5)
贝克尔
评论
贝克尔已经重申了对这个死刑的经济案件的观点。我只有一点点的异议,首先我要作一下阐述,然后回应有关我上星期言论的一系列评论。
对于死刑,我觉得不应该以一种不合理的理由进行报复。报复的心理一直根植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基于进化心理学家罗伯特·特里弗的研究,我一直认为,报复所产生的威胁在维护“远古社会”的秩序方面肯定要发挥关键的作用。远古社会是进化生物学家用来描述史前时代的一个术语,那时人类不断进化,慢慢演变成现在的情形。在那个时代没有法律、政策等,一种激起自己去报复他人的愤怒情绪对人来说有十分重要的生存价值,并且在我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这也就解释了不仅仅是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痛恨杀人犯,其他一些人也会有愤怒的情绪。对我而言,这似乎有些似是而非(不同于我之前的看法),处决一个杀人犯(对比终身监禁)所带来的净效用的增加量超过了杀人犯因被处死而不是坐牢所产生的负效用的增加量。公共民意测验显示,人们强烈支持死刑处罚,但对以上这种推断支持力度不足。
我不赞同公开处决犯人,断手断脚或其他更恐怖的手段也都不可以。死刑的威慑力或许很一般,但其强度肯定超过公众的反感程度。实施残暴手段同样会产生危险。正如尼采所提到的,人们对于现代社会的某些事物过于谨慎与敏感,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禁止人们进行充满血腥的运动和公开处决。有一种看法认为,如果人们不愿意看到血淋淋的场面,那他对别人就不会有什么暴力倾向。这里仍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开处决给杀人犯提供了一个显示其“英雄气概”的机会。
我承认,边际威慑力很重要,它通常强调应该对那些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施以最严厉的处罚。但是这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很严厉的处罚手段对于威慑主犯来说是有必要的,因为对其误判的可能性很小。处罚主犯的成本很低,这不会削弱边际威慑力。对于随意丢弃废品的人收取高额的费用,这不会增加抢劫犯的犯罪率,然而对于抢劫犯来说,死刑会增大他们杀人的概率(那些在抢劫事件中的遇害者会增多)——这并不是我要说的第二点。即使杀人犯和抢劫犯都要被判死刑,也会产生边际威慑力。因为警察会更加努力追查那些杀过人的抢劫犯。搜寻的范围越广,就越能补全本应由受害者提供的来辩认罪犯的信息。
然而,边际威慑力理论为处决犯人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终身监禁对于那些罪犯不会产生威慑力。
贝克尔提到过,在处决罪犯时可能存在种族歧视,我几年前就做过这样的研究——我不知道研究的结果是否能够描述目前的做法,揭示当前的形势。相比于白人杀人犯,黑人杀人犯被处死的可能性较小,因为相比于谋杀白人,黑人更有可能杀害其他黑人,这就意味着黑人被处决的可能性较小,这与两个种族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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