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7章 巡盐御史(二)(第1/2 页)
李长庚喝了两口热茶润润喉后,再次说道:“至于巡盐御史的职权,整体上经历了一个发展、扩张、稳定的过程之后,才成为各地实际上的盐政管理者,并非一蹴而就。
英庙时期,巡盐御史的权力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在取得独立执法权时,巡盐御史关于盐政的职责主要是提督军卫、巡司缉捕私贩,而御史原本就有监察、弹劾权,从而构成了巡盐御史在正统朝的两方面权力。
正统四年,为规范巡盐御史的职权,朝廷曾以敕令的形式加以申明巡盐御史专巡私贩,并纠察奸弊,毋得催课,都转运盐使司之权不宜侵越,明确规定巡盐御史不得侵犯都转运盐使司的权力。
天顺朝后,巡盐御史开始拥有对部分盐场事务的查勘权,即开始有权监督运司的部分政务工作。
天顺元年,朝廷因两淮、两浙、长芦、山东运司所属盐课司地方,近因灾伤,人民艰窘,令各该巡盐御史,通行取勘逃亡事故……
景泰七年正月以前各年盐课,明白具数奏报、除豁,以苏人困。
天顺三年八月,又令两淮巡盐御史会同部员查勘各场递年收贮没官、并秤掣割下余盐及见在盐。
虽然此时巡盐御史的查勘之权均属因事而得,但这却是巡盐御史权力扩张的重要一步。
此前巡盐御史的巡捕私盐之权不牵涉盐业的生产和管理,只把控售卖环节,而且纠察奸弊的对象也仅仅是负责具体盐政事务的有关人员,而查勘权的拥有,则使巡盐御史的监察权开始涉足盐场之具体行政事务。
进入宪庙朝之后,巡盐御史的权力,除原有的巡捕私贩、纠察奸弊之外,开始迅速扩展到其他方面,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巡盐御史的查勘权稳定下来,其范围扩展到盐业生产管理领域,进而形成了对都转运盐使司的监察。
成化四年,因盐课司官吏刁难灶丁纳课,宪宗令巡盐御史并按察司官严加禁约,巡盐御史开始监督运司官吏。另外,运司上报灾情之后,勘灾权则归诸巡盐御史。
第二,巡盐御史开始插手盐政制度建设。
成化十五年三月,两浙巡盐御史李延寿奏运司余盐旧例皆逐岁放支,缘东南卑湿兼夏秋阴雨多致亏折,请按季变易时价为便。
经他奏请,朝廷改变了两浙运司余盐解送的时间。
运司官员的俸禄问题本属于其内部事务,与巡盐御史无涉,但到成化时,随着巡盐御史权力的扩张,此问题也成为他们考虑的范围。
如山东运司盐课司大使、副使等共五十五人,原本无月俸,后经巡盐御史林诚奏请,依照两淮、两浙盐场官事例,就于各场附近州县带支月粮。
第三,巡盐御史开始插手盐场建设和灶户抚恤等事。
盐场建设方面,如成化十五年,两淮巡盐御史杨澄修泰州堤百余里,被百姓称为‘杨公堤’。
在抚恤灶户方面,两淮巡盐御史雍泰的做法值得称道。
当时盐场灶户中有很多因家境贫寒而无力娶妻的灶丁,雍泰通过设法于正课外劝借盐引卖银的办法筹措资金,仅成化十二年一年,便官为给娶,成室家者凡二千余人。
第四,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巡盐御史拥有了对盐场上下官员的考核权。
成化十六年十月,为解决盐课征收问题,宪庙批准了户部的建议:令都察院转行巡盐御史严督运司、分司诸职。每场额课依期完足,如次年正月不完,则场官停俸、杖追;运使、分司十逋其三,亦停俸。
后此各官三年、六年考满,巡盐御史查无宿负,方许起送;九年考满,其课过违年限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级
叙用。
丁忧事故,亦须定委附近府堂上官查盘交附,方得去任。
岁终,分司开报、运使转达、御史类奏。
稽考有弊,则提问、奏请、追问如律。并行两淮及长芦、山东、河东、福建等运司,广东、四川等提举司依仿而行,则宿弊可除、国课不亏矣。
通过此则敕令,达成了如下三点:首先,以巡盐御史考核运司官吏,使额课依期完足。此后,督催盐课成为巡盐御史最为主要的职责之一。
其次,受巡盐御史考核的运司官员范围较广,上至运使、分司,下至各场官,均为巡盐御史考核的对象,而巡盐御史也成为了各运司上下官员三、六、九年考核结果的决定者。
最后,巡盐御史不仅拥有考核权,还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对于未能完成‘额课’的各盐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