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部分(第2/4 页)
京“3·31系列涉枪案至今未破,新疆又发生大案,这无疑给公安部增添了新的压力。
公安部五局的首脑们密切注视着这一案件的续报情况,迅速提出:查一查新疆案件与北京系列涉枪案有无联系。
新疆案件,就新疆公安厅当天发给公安部的明传电报的内容看,与北京的“3·31”系列袭军袭警案,无论在袭击对象、作案方式上都有着很大不同。与北京“12·16”案,虽同属在市场上持枪杀人抢劫,也有很大差别。作案地点横跨3000公里,而且,北京“12·16”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81—1”式自动步枪,当时新疆的电报中认定的是“五六”式自动步枪,犯罪工具也不相同。
尽管如此,公安部五局出于对首都治安的考虑,也出于对案情的敏感,仍然提出了串并案的要求。
两地案件的串并,尤其是这样两串大案的串并,是需要条件的,是两串案件的现场物证的同一认定。这里的关键环节,首先是对枪种的确定。
新疆的案情报告一上来,五局局长张新枫就直接打电话给黑龙江省枪弹专家崔道直,询问“五六”式自动步枪和“八一”式自动步枪在枪弹痕迹上有什么不同?这是一个关键点。崔道直告诉他:“相似的地方很多,但有着一些技术上的细微差别。有经验的专家经过精细的比对能够分辨出来,但对‘八一’弹接触少,缺乏经验的人,不容易做出判断……”
这个回答,张新枫感到满意,这恰好证明了他的一个怀疑,在枪种的鉴定上仍有文章可做。
五局一处处长刘晓辉也有着同样的想法。
五局的领导们,之所以对串并案如此敏锐,这与他们对北京系列涉枪案的熟悉是分不开的。一年来,张新枫局长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参与案情研究,做过多次指示。案情和案子的基本条件都吃进脑子里。刘晓辉处长从“3·31”首案起就出现场,以后一个个案子,“4·7”、“4·8”、“4·22”案,再以后的河北省徐水“7·27”案,北京冬季的“12·16”案,刘晓辉一个现场没丢过。案件的现场情况,犯罪分子的作案特征,都了解得很透。新疆案件发生,作案人凶悍的手法、射击技术和基本素质与北京系列枪案相像,而这样胆大妄为,作案从容,又枪法极准的歹徒,在全国也是不多见的。
奉张新枫的指示,刘晓辉向新疆公安厅提出送现场枪弹痕迹样品到北京鉴定的请求。
依照程序,他打电话给新疆区厅刑侦处(四处)副处长张卓敏,提出送枪弹样品的意见。为减少请示时间,他又直接打电话给杨德禄副厅长。刘晓辉说:“两地案件串上了,破案的条件更多一些;串不上,对新疆的侦查工作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他的想法,得到了杨厅长的认同。
在后来的采访中,张新枫局长说:“我希望他打响,那么多天,他抢劫枪支,总要打响的。他再次打响,破案的条件也就成熟了。”
他的思想情结最重的一头,仍放在北京的案子上。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实在是太大了。新疆的案子提供了一个契机,如果并案成功,那将预示着停滞了一年半的北京“3·31”系列涉枪案,会有一个重大突破,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的侦查工作将重新启动起来,找到明确的工作方向。那距离破案,也就不远了。这正是他所希望的。
8月23日,杨厅长亲自派人,把子弹送达北京。
刘晓辉事先已打电话通知了北京市公安局二处傅政华和技术处王满仓,要他们直接去机场迎候。
王满仓对在北京亮过相的“八一”枪弹十分熟悉,去年“12·16”’德胜门烟市抢劫杀人案发生后,为取得证据,他曾对现场提取的弹壳反复进行研究,并直接向“八一”枪的设计者请教。正是根据他的鉴定结论,才使得“12·16”案与其他案件串联在一起。
市公安局的汽车直接开到停机坪,接回了来自新疆的宝贵的弹壳样品。
从机场回来的路上,王满仓就找出了两地枪弹相一致的三个基本特征。回到技术处,他立刻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前面的比对鉴定工作。
当天晚上,结果基本出来,但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他打电话给刘晓辉,话讲得十分婉转:“晓辉,有戏。枪种不是‘五六’式自动步枪,是‘81-1’……”
对北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爆炸性的消息,其意义非同寻常。
子弹对上了,根据这一物证,完全可以认定,新疆的一串案件,与北京的“12·16”案件,具备并案侦查的条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