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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斯大林在同毛泽东的第一次会谈时就表示出对中国新疆矿藏资源开采的极大兴趣。他向毛泽东建议,中国应该修建一条从成都到兰州的石油管道,并且流露出中苏共同开采新疆石油的想法。
赫鲁晓夫后来承认,“大约就在那个时候,新疆问题提出来了。”但是,赫鲁晓夫没有说清楚,究竟是毛泽东在莫斯科的时候斯大林直接同他谈过这个问题,还是指示米高扬来处理这件事。
米高扬确实参与过这两个协定的起草和谈判。1950年1月下旬,莫洛托夫、米高扬和维辛斯基将这两个协定的最初草案送给了斯大林,当时的名称为“苏中金属公司”和“苏中石油公司”。后来,苏方在周恩来的要求下,对这两个草案作了修改。毛泽东、周恩来回国后,由中国首任驻苏大使王稼祥、伍修权等同米高扬、葛罗米柯及苏联外交部的其他官员进行谈判。
3月27日,这两个协定在莫斯科签字。苏方签字人为外交部长维辛斯基,中方为驻苏大使王稼祥。但协定的全文,包括秘密议定书在内都没有公布。
这两个公司是按照平权合股的原则组成的,“其目的在协助中国本国工业之发展及加强中苏两国间之经济合作”。①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任务是:在新疆境内进行寻觅、探测、开采及提炼石油与天然气。中苏有色金属公司的任务是:在新疆境内进行寻觅、探测及开采有色金属。两公司的产品由中苏双方平分。公司的开支及其所得之利润同样亦由双方平分。公司的领导职务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协定规定,在头三年中,两公司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中方出任,副主任由苏方出任。两公司总经理一职均由苏联人担任,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担任。公司职员,中苏两国各占一半。两个协定的有效期限均为三十年。
当年翻译协定文本的伍修权说,中方从这一合作中也得到了好处。当时中国技术落后,没有能力开采这些地下矿藏。尽管苏方从中得到不少好处,但对中国也还是有利的。
但是,在当时中苏两国无法对等的情况下,中方不得不接受协定中某些不利的规定。也就是说,中方在产品和利润分配方面被迫接受了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关于这一点,就连赫鲁晓夫也不得不承认,两个合股公司的“全部产品都运到了苏联”。而且,莫斯科还要求中国不得将开采出来的原料卖给第三国,这实际上是“对中国的一种压制”。②
不过,斯大林这样做并非不可理解。苏联在波兰、东德、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曾建立过类似的联合公司。对此,赫鲁晓夫坦言,“我们在所有欧洲人民民主国家都组织过这样的合营公司”,例如,罗马尼亚就曾对此很恼火。所以,在北京看来,建立这样的公司如同对中国独立性的打击,是对中国领土的侵犯。这种事既不应该同中国,也不应该同其他兄弟国家做。虽然中国人不满意,但他们没有作任何抗辩就接受了苏联的这一建议。③
赫鲁晓夫说斯大林犯了错(2)
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赫鲁晓夫多次批评过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他说,过去,法国人、英国人和美国人都剥削过中国,“现在苏联人也步其后尘了”。斯大林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甚至可以说是对中国人的一个侮辱”,①就是“向毛建议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国际机构来开发新疆的天然资源。中国人未提异议就接受了这个建议,但是他们对这个主意无疑是很不高兴的。他们一定会觉得苏联在打新疆的主意,一定会认为这个机构是对中国领土和独立的侵犯。这样,斯大林就在中国撒下了敌意和反苏、反俄情绪的种子。”②为此,赫鲁晓夫曾提醒斯大林说,中国人很可能会反对我们像过去英国人、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国人那样“向他们索取贸易特许权”。听了赫鲁晓夫的话,斯大林不以为然,毫不客气地大声责怪赫鲁晓夫不该插手这件事。
果然,当3月29日《人民日报》将协定签署的消息公布于众时,“在中国的爱国人士中就引起了抗议”。次日,刘少奇在一份党内指示中提到了这一情况。指示说,在北京学生中引起了“极大的波动”,许多青年提出质问,要求解释,甚至有人“骂苏联侵略、人民政府卖国”。③
但是,在公开场合下,中方对莫斯科的做法还是给予了高度赞扬。认为无论如何也不应把苏联在中国创办的合资公司同帝国主义者的行为相提并论。因为帝国主义者“用在殖民地半殖民地投资的方法进行经济侵略”,但苏联投资于这四个公司,“完全是另外一种性质,为了另外一种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以苏联的资金和技术帮助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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