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第3/4 页)
了合法取得的证据,最后还只能是本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判定有罪还是无罪。密西西比州当时的州长和州检察官,虽然必须依法秉公行事,他们个人却都同情三K党,都对联邦政府推行的民权立法心存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州检察官要求联邦调查局公开他们掌握的证据,这一要求是合法的。
可是,联邦探员手里的主要证据是知情者的秘密证词,这些证据是联邦调查局打算在正式庭审的时候才拿出来的,指望将来的正式庭审能够给嫌犯定罪。在此以前,他们出于保护这些证人的考虑,不敢过早暴露,因为在当时费镇这样的环境里,提供证词的人一旦暴露,其风险是令人担忧的。既然联邦调查局不愿提前公布证据,州检察官和同样同情三K党的州法官,就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
想起来真是不可思议。明明杀了人,明明已经破案,这个案件却被堵在了法庭门外。可是,即使这个案子在法庭开审,即使铁证如山,罪犯却还不一定能定下罪来。差不多同一个时期,在佐治亚州我们所住的小镇上,开审过差不多同样的一个谋杀案,三K党徒光天化日之下枪杀了一个外来的黑人军人培尼。由我们那个小镇上清一色的白人居民组成的陪审团,把马丁·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看成是对南方人引以为傲的秩序的破坏,把联邦调查局侦破谋杀案看成是联邦政府对州权的入侵,居然面对如山铁证,宣布枪杀黑人的三K党徒无罪开释。
为什么杀人者没有得到惩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要理解这一点,你必须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陪审团制度和无罪推定的原则。除此之外,你还必须了解美国的小镇。
第一部分 走路(一)费镇的重生(2)
二、美国是小镇的国家
说到美国,人们容易想起纽约的摩天大楼,想起芝加哥、洛杉矶,想起繁华的大都市。其实这些大都市只是美国为数不多的特例。美国的基本面貌不是大城市,而是小城镇。照美国人自己的说法,美国是一个小镇的国家。你只有理解了美国的小镇,才算是理解了美国。
在西方文明史上,城镇曾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西方的城镇,很早就有自治的传统。自治的城镇,既不同于王宫所在的都市,也不同于贵族领主的城堡,它是具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工艺人、文人们自愿的聚居地。西方城镇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居民一方面向国王纳税完赋,一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现代民主政体的很多基本程序和规则,比如行政长官的直选、代议制、全民公投、文官体系等等,都是从自治城镇发端的。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权利和公共空间,比如公共事业,新闻自由,公共场所的集会和言论自由,结社的自由,宗教信仰和崇拜自己的上帝的自由,都是在自治城镇的环境下,才得以实现的。从政治制度的层面来看,自治城镇是处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最重要的中间体。在西方国家建立的历史中,这样的中间体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它,个人的生活就无遮挡地暴露在国家强权之下,是根本抵挡不住强权侵犯的。
美国的小镇是城镇自治的典型。在北美殖民开拓的初期,殖民者欲图向外开发,建立起一个新居民点,有点像我们在北大荒插队的时候建“地营子”那样,就得由殖民地总督代表国王颁发一封文书,称为“章程”,这个居民点从此就是一个小镇。这种章程文书,和国王向任何贸易商家颁发的许可状,性质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殖民时代的小镇,其地位和合法的商号公司是一样的。
有时候,在新开发的地方,渡口要道上,聚居的人多了,管理的事务复杂了,居民们就商定建立一个有商号名义的合作社,按照公司商号的申请程序,向总督申请许可状。这样的合作社,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管理协调居民内部的一定事务,也成为一个正式的小镇。
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了下来。如今在很多小镇上,你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纪念标牌,告诉你这个小镇是18世纪或19世纪的哪一年“获颁章程”(Charted)或者“成立公司”(Coorperated)的。不管是早期获颁章程、选地开发的小镇,还是后来大多数先有居民,再成立公司申请章程的小镇,他们和政府的关系,都类似于商业公司和政府的关系。在这样的小镇上,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园、公共设施等等,是属于小镇的,而不是属于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这样的小镇,它的自治,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说,个人的种种自由,都涵盖在这样的自治小镇的外壳之下。小镇的自治,是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保障。
就在这样的自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