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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和她女儿受到了“事实上的伤害”。
最后,裁决书考察1954年版本的“忠诚誓言”,在增加了“上帝之下”的字眼以后,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
法官古德温在裁决书中指出,国会当年增加“上帝之下”的字眼,是为了强调美国和无神论对立国家的区别,这一做法是和宪法规定的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规定相违的。“确立条款”不仅禁止政府牺牲其他宗教来扶持和促进另一种宗教,也禁止牺牲无神论者的利益来促进和扶持任何宗教。
裁决书用冗长的篇幅引用了以往最高法院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诸多判例,最后宣布,1954年增加“上帝之下”字眼,以及该学区要求教师带领学生朗诵带有这些字眼的“忠诚誓言”,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
79岁的法官古德温和71岁的法官瑞哈特投票同意这一裁决书,而63岁的法官费尔南德茨表示同意裁决书的前面大部份,却不同意裁决书最后对忠诚誓言违宪性作出的判断,他说:“人们要求我们支持这样的结论,认定这个国家忠诚誓言中‘上帝之下’的短语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宗教条款。我们不应该做这样的事情。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条款原本不是要把宗教表达驱逐出公众思想;它们是为了避免歧视而写下的。”
他说,《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护条款”,即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信仰。他承认,有些人在场听到这样的字眼会感到不舒服,可是同样,另外一些人会因为拿掉了这些字眼,不能朗诵这些字眼而感到不舒服,而国会必须面对现实,作出平衡。
第四部分读书(二)
“在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4)
三、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国人看作最基本的民众权利,没有信仰自由就等于没有思想自由与精神自由,也就没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体社会环境下的保障,取决于政教权力的分离。美国人最早在世界上认识到这一点,并且写进了他们的宪法。
我们知道,400年前,“五月花号”冒着风浪严寒来到北美的新英格兰,是为了躲避宗教迫害,寻找一块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诺之地”。早期的北美殖民地人们,多有虔诚而坚定的宗教信仰,却又怀着纯洁心灵、纯洁世界的理想主义而排斥异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们要逃避的政教合一的英国如出一辙。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种种逃出欧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们,却不能容忍互相之间的不同。殖民政权经常加入冲突,甚至酿成流血。著名的罗杰•;威廉斯,由于其观点而不能见容于马萨诸塞殖民当局,被迫出走,而后创建罗德岛殖民地,开始宗教自由的尝试。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驱。
1786年1月,弗吉尼亚州议会在詹姆斯•;麦迪逊和托马斯•;杰弗逊的倡议下,由杰弗逊起草通过了著名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在这个法令中,杰弗逊声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他说:“如若我们允许政府官吏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当然是这个官吏做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许或斥责。”
最后,托马斯•;杰弗逊写道:“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议会,只是人民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选举成立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议会的法令,因为它们具有和我们同样的权力,所以,如果我们此时声明这个法令永远不得推翻,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我们还是有自由声明,同时必须声明,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权利,都是人类的天赋权利,如果以后通过任何法令,要把我们现在这个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实施范围缩小,这样的法令,将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条款的先声,而托马斯•;杰弗逊最后写下的那段话,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