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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于是,受害人状告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胡戈说,事出有因。派出所之所以没有及时出警,是因为受害人因卖淫行为,多次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女的报警,是一场闹剧,才没有出警。
我说,这是对*女人格的歧视。作为公民,*女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此案以我的当事人胜诉而告终。
(5)性骚扰案
我代理一位女秘书,向其老板追讨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原告长得漂亮,经常受到其老板的性骚扰。老板骚扰的手法包括,语言*(黄段子)、性器顶触、下流动作、触摸搂抱、电话骚扰等。
为了保证胜诉,我要求原告提供录音、录像等资料。原告按我的要求去做了。由于证据确凿,被告虽然拒不承认,法院还是判决被告支付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上述五个案例的介绍中,读者想必已经清楚地认识了我和胡戈到底是怎么样的人。详细说来,我和胡戈有如下重大区别。
第一、办案底线
我和胡戈最大的区别,就是办案时坚守不同的自律底线。我办案时,严格按道德准则要求自己,力求作社会的良知、守法的楷模,从不为欺压弱者和陷害无辜的人辩护或代理。胡戈办案时,以非罪作为自律准则,只要行为不触犯刑律即可。
29、公案之办案承诺
胡戈说,客户给我钱,我必须对他负责。我只为钱服务,为有钱人服务。在我的眼里,没有是非,只有利益。办案时,不问是非,只问金钱。谁支付得起律师费,我就为谁辩护或代理,哪管委托人是否陷害无辜或欺压弱者?
胡戈还说,律师不是道德楷模。我比有些律师强多了。我起码还坚守非罪底线,有些律师办案无底线,什么事都敢干。我说,你还想跟谁比?对于害群之马,省司法厅早晚会将他们清除出律师队伍。胡戈说,别妄下断言。这些律师道行都很深,轻易不会被揪出。我说,多行不义必自毙。这是亘古以来颠扑不破的真理。上帝欲让其灭亡,必先让其猖狂。
第二、律师地位
我认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保持超然的独立地位,既独立于当事人,也独立于公、检、法、司。胡戈认为,受利益驱动,任何人都无法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律师也不例外。受当事人之托,当忠当事人之事,无法保持独立;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律师必须与公检法机关保持良好关系,必须听从公检法机关的指挥,即“听喝”。
第三、办案态度
我办案敢于跟公、检、法机关较真。胡戈认为,叫什么真?该服软时就服软;否则,不但自己碰得头破血流,还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我说,假如律师患了软骨病,还怎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没有敢于碰硬、敢于较真的精神,怎么取信于当事人,怎么赢得公检法机关乃至对手的尊重?
胡戈说,对于公检法机关打招呼的案件,如果律师不服软,等于向公检法机关叫板。试问,无权无势的律师,斗得过公检法机关吗?公检法机关随便做个局,就给你及你代表的当事人穿上了小鞋,你还不能喊夹脚?比如,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办案准则
我认为,律师办案,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力求实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当适法律’与‘实适法律’、‘当作判决’与‘实作判决’的统一,也就是一忠实、三统一。
胡戈认为,事无常、法无常;事外有事,法外有法。除了上帝之外,‘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当适法律’与‘实适法律’、‘当作判决’与‘实作判决’谁真谁假、谁对谁错,谁能说得清?
律师办案,不应拘泥于事实和法律。为了胜诉,必须超脱事实和法律,穷尽各种法内、法外救济手段,以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办案承诺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对当事人的承诺。我认为,律师可对当事人做出的承诺,必须是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不对当事人作不切实际的承诺,如胜诉承诺。
30、公案之可怜之人
胡戈认为,胜诉是当事人的唯一选项,也应是办案律师的唯一选项。不敢做出胜诉承诺,说明律师对案件胜诉没信心,老百姓怎么会对你有信心?怎么敢聘请你?至于胜诉目标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果没有 实现预期目标,你可以卸责呀,比如司法不公。我说,这不是等于欺骗吗?我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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