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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查的结论是:李万明反映的20个问题中;“擅自压缩返库人数、吃空缺安置经费、给财政局借款、给广播局借款、给上级送贵重礼品”等六个问题,是失实的;“外出学习考察、领导出国、非移民进库安置”等六个问题不能成立;“给本单位职工发床板”等四个问题,属于手续不完备和一般性违纪问题;“创办经济实体效益差、入股大荔矿泉水厂、地区物资局欠款、对扶持资金管理不严”等四个问题,属于一般工作问题……
后来,李万明在市档案馆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李世京等人所写的《调查报告》不仅成了渭南移民办给市里报告的“模子”,也成了渭南市给陕西省政府的调查报告的“脚本”。这个“脚本”不久后又成了陕西省政府给国务院的“陕政函【1996】226号”文件,这个“脚本”产生的“作品”,2006年以来又多次成了渭南应对媒体的根据。
《调查报告》不仅应付了李万明多年的追问,也使各级领导深信不疑。渭南市监察局的材料记载:1996年6月,省、市调查组一行六人赴北京向水利部纪检组汇报了调查情况。水利部纪检组长李某同志认为“问题查得细,查得清,可以结案。”
有人曾这样假设:假如不是被举报单位的领导出面调查自己单位被举报的问题,或者调查组调查时的吃喝拉撒不让渭南移民办买单,调查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假如渭南市政府、陕西省政府的领导们知道自己看到的《调查报告》形成的过程,他们还会不会采信“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假如水利部的那位纪检组长知道调查组在渭南的种种情况,他还会不会赞不绝口地认为“问题查得细,查得清,可以结案”?
这些“假设”得到的答案很“辩证”——有人认为,即使这些假设成立,调查的结果、对调查报告的采信及“问题查得细,查得清,可以结案”的一锤定音有可能是另一回事,也有可能依然如此。因为,大家毕竟是一条线上的人,毕竟有着千丝万缕、盘根错节的关系,郑博等人毕竟是自己手下的官员,郑博毕竟用车拉着礼品到过北京,不相互照应着点,真把渭南移民办的哪位领导查出点什么,渭南市的面子往哪里搁?省里又有什么光彩?更重要的是,谁知会不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你渭南不是一直说移民款不够用吗?那么多的移民资金被挪借乱花,被投资损失,中央知道了岂会善罢甘休并继续投资?中央知道了这些情况,主管移民工作的水利部岂能脱得了干系?所以,不管从哪个角度着想,都应该说“问题查得细,查得清,可以结案”,只有这样,才符合这条线上的人的整体利益,也才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圆满结局。
后来,李万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李世京等“钦差大臣”的行为——人们通常认为,纪检部门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消除社会丑恶与腐败,给老百姓带来希望,带来光明的使者,然而,在对渭南移民资金等问题的调查中,我们还真难以将那些在调查办案时,将自己吃喝拉撒让渭南移民办买单的纪检干部与公平正义相连——他们不能严守一个纪检干部做人做事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让被举报单位为自己的吃喝玩乐买单。他们包庇掩盖渭南移民办挪借移民资金,乱用乱投资等事实的行为实质上成了被举报者最安全的一道防线。
李万明问:就陕西水利厅纪检人员的这种现状,三门峡库区的移民还能寄希望于他们吗?那“问题查得细,查得清,可以结案”的结论会使何人绝望,何人高兴……
1995年底,就在李万明对专案组说三道四的时候,公务员考核开始了,令他始料不及的是自己成了全局“考核”的重点。因为,“在这一年的工作中,他确实有做得不对应该总结和改正的地方”。比如,他私自与人调换煤房,拆除煤房隔墙的事,李万明也承认自己做得不对。但移民办书面通知他对此事作出书面总结,准备研究讨论他的考核等次时,李(以自己这点事与把移民款乱借乱用乱投资造成巨大损失等渎职行为比,根本不算问题为由)不予理睬。10月,在讨论他考核等次的科务会上,让他认识一下,李也拒不认识,致使其被评为“不称职公务员”。
这个评定在李万明的具体利益中造成了“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影响——当年底进行正常调资时,李万明应由科员三档晋升为四档,但移民办却以“考核不称职”为由,强行把他的调资时间延迟到1996年底,这样一来,他以后的升资也就全都受到了影响。党政部门干部的职务晋升和晋级的名额,向来都是按照本单位在编干部总人数的百分比计算和分配的。但是,因举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