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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和电视里看的程序是一模一样,看来多看点电视也是有好处哦,能学到好多知识啊。丁逸为之前自己很少花时间看电视而是把大把的时间拿去泡妞和开房间表示了深深的自责——这样做,失去了多少从电视里学习知识的机会了啊。
下面他应该问籍贯了吧?
“性别?”
靠。这么问简直就是侮辱我,难道我长得像女人吗?照理说他在“性别”这一栏上直接填个“男”就OK了,费这么大事还要假麻假麻地问上一句,搞什么飞机啊?
但为了争取一个好表现,丁逸还是低调地说了句“性别为男,就是传说当中的男人,不是传说中的女人,更不是传说中的人妖。”
问了几句丁逸的基本情况,估计开始转入正题了,丁逸正想着,那警察会怎样讯问他,忽见警察从自己的椅子下面拿出一个铜锣,“咣”的一声,敲了起来,震耳欲聋,把丁逸震了一跳,要不是被那个拘束椅约束着,估计他已经被震得跳了起来。
“搞……搞什么飞机?”虽然作为嫌疑人身份,丁逸不该置疑该警察的所作所为,但警察的表现太过于莫名其妙,所以丁逸还是忍不住问了一句。
“没见过法官判案的时候拿一把榔头往桌上一敲提醒听众注意吗?”警察对丁逸的无知嗤之以鼻,道:“凭你这种水平还是本书的第一兼惟一男主角?有没有搞错?我敲的这个铜锣,和法官的榔头作用一样,也是用来提醒你注意的。”
“我靠……”丁逸在心里“靠”了一声,但当然不敢“靠”出声来。
“这把刀子你认识吗?”那警察放下铜锣,拎起了一个塑料袋,里面就是丁逸捅刺小安的那把传说中的刀子。
“靠,这么问得太没水平了,还问我认不认识这把刀?难道还要我跟这刀打个招呼:‘刀兄,你好,好久不见,近来可安好?’”丁逸心里正没好气呢,真想站起身来顶他一句,但一来想想这种做法不够明智,二来因为他被锁在约束椅上,没有办法站起来,于是老老实实地坐在约束椅上,忍住了没有顶撞。
不过这个警察的这个问话确实不好回答。
如果说认识这把刀的话,那自然会招致更多的问话,诸如:你怎么认识它的啊?在什么场合认识的啊?是别人介绍认识的还是你自己认识的?你认识了它以后利用了它的信任,用它干了什么坏事啊?等等等等,这样一环套一环的问话抛出来,丁逸难以招架,那就太不利了。
如果说“不认识”,那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了,胆敢欺骗,可不是闹着玩的。
丁逸于是低下了头没说话,回避了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警察看着他等了一会,见丁逸没有回答自己问题的意图,于是没有继续追问这个问题,换了个角度发问道:“你为什么要持刀伤人?”
这是丁逸辩解的机会,这时可不能沉默不语了,于是丁逸道:“是他们先动手的,几个人打我一个,我给他们打得实在受不了了,所以才拿出刀来,想吓唬他们一下,谁知道就捅到人了。”
丁逸在留置室的时候已经仔细考虑过了,回答这个问题时,一定要把他们动手在前的事实表述清楚,这关系到过错的认定,他们有过错在前,自己持刀伤人的举动那是迫于无奈,如果法官也这么认定的话,对今后的定罪量刑来说,当然有好处。
以目前的情况分析,自己全身而退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现在的选择就是尽量把自己的过错说得小一些。
警察冷笑了一下。“他们先打你是不错,但是你在他们已经离开后又追上去的吧?捅了那个小安,也是在你追上去后才捅的他吧?”
这才说到了这件事的关键上。
如果当时丁逸在被他们殴打时掏出刀来,捅伤了小安,那对于丁逸来说,就有很大的转圜余地。如果加上一个能言善辩的律师,即使他真把小安捅死了,把丁逸辩成无罪释放也不是没有可能。
那是侵害正在进行时,在这种情况下,丁逸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而当他们已经实施完侵害行动后,丁逸再追上去用刀捅伤了小安,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丁逸记得曾经在报纸上的某篇报道上看过,有一个农民(以下简称甲农民)和另一个农民(以下简称乙农民)发生了矛盾,两人均为血性男儿,一言不合,于是在某日发生了激烈的身体冲突。甲农民在和乙农民互殴过程中,将乙农民殴打致伤,伤势还不轻。后经法院判决,甲农民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被判了个缓刑,还赔了些医药费。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