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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起诉书中对此提到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等词语。同时还提到徐应龙在被捕后态度恶劣,建议法庭从严从重惩罚。
接着法庭要求公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以确认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女性公诉员起身说道:“公安机关在现场收集到的证据包括受害者被撕裂的长裙、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受害人抓伤的印记、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精斑!”
“我们对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实,从被撕碎的长裙上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而现场遗留的精斑也和犯罪嫌疑人一致,所有证物合法有效。”
“除了物证之外,我们还找到了多位人证,现在我请求1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与审判员交流了一会之后说道:“法庭允许公诉机关的1号证人出庭!”
很快一个身穿保安制服的男子被带进了开庭现场,男性公诉员起身说道:“1号证人是天鹿大酒店的的工作人员,也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英雄之一,现在请他为我们说一说当时的情况。”
“我叫杨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酒店保安。2014年x月x日上午,本人像往常一样到酒店六楼进行巡视,突然听到有人喊救命,后锁定传出声音的是608房间,于是报告到总台,由他们用备用房卡打开房门,然后我们冲进屋里将犯罪嫌疑人制服!”证人说道。
“请问你们进去的时候看到了什么,犯罪嫌疑人正在干什么?”公诉员再次问道。
“犯罪嫌疑人正在撕扯被害人的衣服,并且将她压在床上,而被害人正在拼命地挣扎!”一号证人道。
“谢谢你出庭作证,也谢谢你勇敢制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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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我是太监(新书求围观!)
接着男性公诉员再次起身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请求2号证人出庭作证!”
在得到审判长的允许之后,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被带了进来。
公诉员介绍道:“2号证人同样是天鹿大酒店的工作人员,是六楼的保洁员,她是第一个听到被害人呼救的人,现在请她向我们说一说她看到的听到的!”
“我叫许爱花,是天鹿大酒店的保洁员,主要是负责六楼的清洁工作。那天我正在打扫六楼的楼道,突然听到608房间里传来争吵声,随后又传来女人的尖叫声,不过我以为只是平常的吵架,或者是情侣之间的打闹,所以就没有在意,后来听到有人喊救命,我意识到可能要出事,所以立即报告了总台。”
公诉机关出示完证人证物,接下来便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宣读代理词。
杨凌的首席代理律师胡耀起身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弓虽女干原告的事实十分清楚,多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而且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因此,被告弓虽女干罪名基本可以成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弓虽女干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被告应当接受正义的审判!”
观众席上的徐颖和姬晗蕾脸色极为凝重,公诉人员出示的人证物证基本上已经将此案定成了铁案,证人证物相互印证,现在就连她们也有点怀疑徐应龙是不是真的弓虽女干了杨凌。
杨凌的代理律师宣读完代理词之后,审判长大声说道:“现在由被告由代理人宣读辩护词,由被告作自我辩护!”
徐应龙的代理律师闵天行起身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徐应龙先生的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发现其中疑点重重,现就本案疑点依法进行陈述!”
“首先公诉机关和原告没有对原告被告的关系进行陈清,据我所知,原告和被告原本就是未婚夫妻的关系,双方在一起交往已经超过了15年。”
“而且此次还是原告主动邀请被告前往天鹿大酒店的,这些天鹿大酒店皆有记录,所以公诉人以及原告代理律师所说的处心积虑弓虽女干被害人的言论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我的当事人从未承认过自己弓虽女干过原告,而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词并不能证明什么,因为我的当事人当时并不具备清醒的意识。这一点天海姬氏财团继承人姬晗蕾小姐可以作证,我们在公安局找到我的当事人的时候他已经完全昏迷,生命濒危!”
“在此我还要对本案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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