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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见,《公司法》已明确了特别决议的内容。
对于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一般要求书面形式。《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这样规定,便于股东了解和查阅,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和股东权利的保障。
(4)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其职权主要是:①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权;股东会可通过决议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措施。
②选举和更换董事权;股东会有权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选任条件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组成成员,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③选择和更换监事权;股东会只有权依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而对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无权选举和更换。
④审批董事会报告权;董事会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工作,直接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领导和管理,因此,股东会有权对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
⑤审批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而设的监事对公司高级职员及公司的业务执行有监督义务,因此,股东会有权对其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切实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保证合理的监事人选和合法的业务活动。
⑥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权;对于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股东会要进行审议批准,使股东了解公司的发展前景。
⑦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权;股东会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使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有所掌握。
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使决议生效。
⑨对发行债券的决议权;公司成立后,可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可行。《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即,并非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
⑩对外转让出资的决议权;股东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对此作出决议,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才能实现。
⑾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权;以上事项,事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⑿对公司章程的修议权。作为规定公司方向及重要事项、组织机构原则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各部门权利、义务、职责的规定,其修改决议,为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其领导下进行。
(1)董事的选任和人数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决策和执行的专门人才。
对于董事的选任,是否必须是股东,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强调“适任原则”,即股东或公司以外的人均可任董事,以选择适合的管理人才。中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这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认为同样遵从的是“适任原则”,不要求一定是股东才能担任董事。
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人数有不同的规定,对此出发点应着眼于如何使董事会更有效地领导公司业务,所以一般只规定最高和最低人数,具体数额由各公司章程规定,此外还有一个惯例,就是规定董事的数目须为奇数,目的为了减少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出现僵局。
中国《公司法》第4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及组成有如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51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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