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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段,于本论论旨,无甚关系,不过以其语语外行,令人喷饭,故附驳之,亦使听演说而大拍掌者,念及此掌之无辜而受痛耳。
以上驳孙文说竟。彼报第五号别有“论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并行”一篇,吾拟驳之久矣,蹉跎不果。今吾所主张者,大率已见前方,虽非直接驳彼文,而彼文已无复立足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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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彼文肤浅凌乱,实无可驳之价值耶。惟其中有一条不可不加以纠正者。彼论述泰西学者之说,谓“贫富悬隔之所由起,在放任竞争绝对承认私有财产权”是也。而其所下绝对承认私有财产权之解释,谓“无私有财产制,不能生贫富,固也;有私有财产制,而不绝对容许之,加相当之限制,则资本亦无由跋扈。即于可独占之天然生产力,苟不许其私有,则资本所以支配一切之权失矣”云云。此所以证其言土地国有而不言资本国有之理由也。
此说社会主义论者中,固有言之者,然其论之不完全,显而易见,即吾前所谓,国家自以私人资格,插足于竞争场里,而分其一脔耳。夫资本家固非必其皆有土地者,往往纳地代于他之地主,借其地以从事生产,而未尝不可以为剧烈之竞争。土地国有后,则以前此纳诸私人之地代,转而纳诸国家耳;或变所有权而为永代借地权或永小作权耳,于其跋扈何阻焉。以吾所闻,加私有财产权以相当之限制者,其条件则异是。凡不为生产机关者(如家屋、器具、古玩等)
,则承认其私有,其为生产机关者,则归诸国有而已。
必如是而后可以称社会革命;不如是者,皆朝衣朝冠而不韈不履者也。而此种之社会革命,我中国现时果能行否,此则吾欲求彼党中人赐一言之确答者也。
大抵今日之欧美,其社会恶果,日积日著,各国政治家乃至学者,莫不认此为唯一之大问题,孳孳研究,而其论所以救治之方者,亦言人人殊。虽然,要其大别,可以二派该之。一曰社会改良主义派,即承认现在之社会组织而加以矫正者也,华克拿、须摩、拉布棱达那等所倡者与俾士麦所赞成者属焉。二曰社会革命主义派,即不承认现在之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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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答某报(节录)165
而欲破坏之以再谋建设者也,麦喀、比比儿辈所倡率者属焉。
两者易于混同,而性质实大相反。今孙文及其徒所倡果属于何派乎?吾苦难明之。谓其属甲派而不类,谓其属乙派而又不类。殆欲合两派而各有节取耶?而不知其不相容也。是又荷蓑笠以入宫门之类也。质而言之,彼辈始终未识社会主义为何物而已。
又彼号论文尚有云:“明初屯卫之制,其田皆国有也。明初所以得行此者,亦正以政治革命后易为功也。观于其后欲赎取已卖之田,犹患费无所出,乃其初设时若甚轻易举者,斯亦可知其故矣。
行土地国有于政治革命之际,果何事强夺耶?“
嘻嘻!此其故,虽微公言,吾固已熟知之。岂非吾前所闻于贵头领所谓大革命后积尸满地,榛莽成林,十余年后大难削平,田土无主者十而七八,夫是以能一举而收之者耶?明初屯卫制所以得行之而易为功者,非利故田主之因丧乱而散亡耶?后此欲赎而患无费者,非以承平之后不便掠夺耶?贵头领于前言,抵死图赖,而公等亦辨之惟恐不力,吾方谓豺性之已改矣,奈何不解藏踪迹浮萍一道开,更为此自实前言之供状耶!
而犹曰无事强夺,吾不知杀人以梃以刃果何异也。
且以明初为政治革命后,则公等所谓政治革命者,吾今乃知之矣。
彼报第五号所以丑诋我者,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其笑我谓前此昌言经济革命断不能免,又介绍社会主义之学说,而今乃反排斥之。
夫吾经济革命不能免者,就泰西论泰西也,今日我何尝谓其能免耶?
社会主义学说,其属于改良主义者,吾固绝对表同情,其关于革命主义者,则吾亦未始不赞美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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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其必不可行,即行亦在千数百年之后,此吾第四号报所已言者(第四号出在彼报第五号之前)。彼谓今之社会主义学说,已渐趋实行,谓各国民法为趋重民生主义,谓日本铁道国有案通过为国家民生主义之实现。此言诚是也,而不知此乃社会改良主义,非社会革命主义,而两者之最大异点,则以承认现在之经济社会组织与否为界也(即以承认一切生产机关之私有权与否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