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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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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由此可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具体人数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

(2)董事的任期及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这与西方公司法对董事的任期无限制性的规定是相适应的,有利于董事会组成人员的稳定及调动董事的积极性,在工作中对公司勤恳敬业。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对于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1条规定,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集与决议董事会会议主要解决有关公司的生产经营问题,是董事会实施对公司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的场所。各国立法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必须给董事发出通知,或半个月前或一个星期前或“在足够的时间”内送达。《公司法》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往往也在法律中有所规定。《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对于董事会会议决议,与股东会一样,也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决议的通过方式多采用一人一票的形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主要职权体现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公司法》第46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可见,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在于将公司的经营方针具体化,提出专门业务事项的方案、措施,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而对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公司的基本规章行使实际权力,可以直接决定和负责。因此,董事会是在股东会的领导下,主管目标,方针的措施制订与实际执行的机构。

C、公司经理公司经理或总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并控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生产部门或其它业务单位的高级职员,对公司事务进行具体管理,并能全权代表公司从事交易活动。

总经理必须服从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和指示,并使之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在西方国家,总经理的具体权限范围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而中国对此更为重视,直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根据西方国家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参考国外的规定,《公司法》第50条明确具体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可见,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具体执行部门,更直接地参与和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

D、监事会监事会又称监察人,是对董事会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在西方公司法中被视为公司的任意机关,即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或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必须设置。

(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根据中国《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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