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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23条还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司设立登记中,不仅要依法办事,更不能进行行政干预,以权以势压人,否则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外,公司成立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否则要进行处理。
《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若对登记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第227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5.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据证券,不能流通,而且必须是记名式,其上要记载自然人的姓名或政府、法人的名称及住所。它是股东出资的凭证,转让股份的依据,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必须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为了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有利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公司法》第30条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公司的股东。法律对股东的资格一般没有什么限制,外国人也可以成为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及通知发放文件等。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法》第36条还规定:若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及其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1)股东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享有的权利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概括的讲,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①自益权。如获得股息红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等。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②共益权。如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会,查阅会计表册等权利。是股东为公司也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以下具体权利:①获取红利权《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②查阅有关资料文件权《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样使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
③增资的优先认股权《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④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依法转让的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⑤转让出资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⑥表决权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上作出表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对股东会通过及讨论的关于公司的重大问题,每一股东都有表决权。而且,《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取权。
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股东的选举权的形式往往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⑧剩余财产分配权中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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