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章 巡盐御史(一)(第1/2 页)
“谢陛下!”
李长庚坐回座位后,简单组织了下语言继续说道:“在太祖还是吴王的时候,便已经开始设立专职官员来管理盐政,到洪武二年的时候,已分别设立两淮、两浙、山东、长芦、河东与福建六大转运盐使司,简称‘运司’。
运司的掌司堂官都转运盐使(简称‘运使’)秩从三品,负责管理一个转运盐使司的盐业产、销事务,有专建之官衙和庞大的僚属,如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的僚属便达到81人,可谓位高权重。
为获得稳定而丰厚的盐利收入,朝廷推行了严厉的食盐专卖制度,订立了严密且残酷的打击私盐的法规,然而却没有设立任何专门针对运司的监督机构,运司的权力缺乏制约。
盐业专卖制度下的盐政一直被视为利薮,加之大明进入宣德年间后吏治问题开始凸显,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运司成了‘尤为污浊’之处,上下分肥,奸弊百出。
此外,另有一些权贵和民间力量参与其中,他们或贩运私盐,或私自煎煮,以取暴利。
在此情形之下,盐利收入势必受到影响,派官监管盐政、禁治私盐势在必行。
监察御史因拥有监察、弹劾权,且人数众多,遂逐渐成为大明稳定的盐业监察主体,派遣御史巡视盐务的做法在洪武朝便已出现。
洪武四年九月,太祖分遣监察御史往山东、北平、河南等府州核实盐课并仓库逋负之数,这次所派御史主要目的是核实盐课征收情况,并不直接涉及盐政。
御史介入盐政是在永乐时期,永乐十三年,渤海之间,私贩蜂起挠法,因以御史弹压之,监察御史开始以巡盐御史的身份介入盐政。
宣德年间,私盐问题愈演愈烈,宣庙屡派御史巡盐,如宣德四年,命御史于谦率锦衣官捕长芦一带马、船夹带私盐者。
宣德五年六月十四日,宣宗因行在户部所奏,遣锦衣卫官及监察御史巡捕长芦盐区鬻私盐者。
宣德十年,朝廷又差监察御史一员往扬州府通州狼山镇守,提督军卫、巡司稽捕私贩,并命御史准巡按例,岁一更代。
洪武、永乐、宣德时期,朝廷多次派御史巡视盐课,且越往后越频繁,宣德十年命两淮御史岁一更代,显示出朝廷派遣御史巡盐的做法已经出现稳定化的倾向,但所派御史主要任务均是巡捕私贩。
此期所派御史巡视盐课的做法存在两大问题,其一,所派御史皆系临时差遣,因事而设,事毕还朝;其二,所派御史还没有独立的执法权,需要与锦衣卫等部门联合执法。
正统元年,盐政积弊日甚,两淮、长芦、两浙盐运使司及各场盐课司官吏不遵成宪,肆志贪黩,纵容灶户私煎、私货,及客商支给掯勒百端。
中间有名为巡捕而自兴贩者,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甚至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恶者……
为此,朝廷命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与他们随行的还有监察御史、中官。
正统三年正月,以两淮、两浙、长芦盐法已清,朝廷遂召整理盐法内、外官员还京,盐场事务悉令盐运司理之,但随即又往两淮、长芦、两浙三地派遣御史巡盐,并令御史视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
至此,御史巡视盐政开始成为常态,而同年三月,朝廷撤回了原本与御史一起巡盐的内臣并锦衣卫官校,巡盐御史正式开始了独立执法盐政之事。
‘土木之变’后,蒙古人处于攻势,大明边疆不断告急,军需大增,财政压力加大。
景泰时期为稳定盐利收入,不断调整盐业管理制度,刚刚形成的巡盐御史制度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反复与确立的过程。
景泰三年七月,罢两淮并长芦巡盐御史,其管辖事务令巡抚、巡按官兼理之。
然而,各地督抚本已多责并担、多职并举,事务繁忙,现又命其兼理盐事,尤其是要求其时常巡历行盐地方,提督缉捕私贩之徒,这一任务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巡抚而言,实无法兼顾。
于是,不久之后朝廷被迫对此作出调整,令巡河御史兼理盐法,令巡抚通行提督。
次年,朝廷以各处已有巡抚、镇守等官兼理为由,一度罢除了两浙等地的巡盐御史。
然而,以巡河御史兼理盐法的做法也没有延续多久,御史巡盐的做法便又恢复了。
长芦巡盐御史起初只监管长芦盐运司,正统十一年,山东巡抚张骥上疏说山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