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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一到四家庭住房(合称为“独栋住房”)贷款总额,发展到2001年的1
600亿美元、占和2006年的6 000亿美元、占20%(Inside Mortgage Finance;
2007)。次贷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规模一直很小,直到2001年,次贷才开始在美
国飞速发展。新增贷款额从2001年的1 200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6
000亿美元,年均增速38%。截至2007年上半年,美国次贷余额为万亿美元,在住房贷款市
场的份额从2001年的增加到15%(见图1…3)。 图1…3
2001~2007年美国次贷新增贷款及增长率 资料来源:FDIC。
正如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所指出,“太多的贷款既不负责也不谨慎。”一些次级抵押贷款的条款
允许购房者和投资者超出其能力购买住房,而且往往很少或根本没有资本金。此外,“不公平
的或欺骗性的贷款,使一些借款人在无知中进行了借贷。”独立的住房贷款公司向银行的收费
往往与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相挂钩。这存在着严重的机制问题。
2005年下半年开始,出现了放贷标准的明显下降,大量次级贷款的贷款—估值比极高,甚至还
接受缺乏充分资信证明文件或具有高债务—收入比的借款申请。在2006年,近40%的高利率住
房贷款涉及背驮式贷款或再次按揭。放贷标准的降低基本上都发生在联邦银行监管规定的范
围之外。目前,全部房贷中约60%和高价房贷中约45%经住房贷款经纪商发放,这些经纪商根
本不在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另外,一些房贷产品约定贷款经纪商在一定条件下
必须回购其经手发放的贷款,但实际上经纪商并没有足够资金。独立的住房贷款公司也将几
乎所有的住房贷款销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可想而知,在这种发放贷款—销售贷款的模式下,放
贷标准的下降是不可避免的。
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根
据《1994年业主权益保护法》(HOEPA),规定类型的房贷如果收取超过特定水平的利息或费
用时,贷款机构必须向借款人披露更多的信息。具体的执行规则由美联储发布的Regulation
Z规定:如果第一留置权贷款或高级留置权贷款的年费率超过相同期限国债8个或10个百分点
时,就属于受HOEPA保护的贷款。但需注意的是,这与高价贷款相对应的3个和5个百分点的规
定还有一个很大的空间,使得很多高价贷款不能得到HOEPA的保护。由于贷款条款的灵活性并
与其价格相关,借款人如果不能得到足够的信息披露,很好地理解、谈判并选择相应的产品
条款,就可能得不到最好的价格和最适合的贷款条件,并忽视可能的提前还款罚金、可调整
的利率、负摊销(negative amortization)和气球式还款(balloon
payments),为将来违约的可能埋下隐患(见表1…3)。有的产品在还贷头几年的本金偿还也
很少甚至不需要偿还。这将使一段时间后付款压力突然猛增,从而造成违约率突升。尽管相
关监管部门曾一再要求改善次贷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表1…3
2006年HMDA报告的住房贷款分类情况 住房及贷款类型 申请提交数量 贷款发放数
高利差贷款数 占比(%) 独栋住房(非商用) 第一居所且自建住房 普通,第一留置权
17 407 238 8 505 231 2 407 748 普通,高级留置权 5 286
903 2 815 579 951 186 政府支持,第一留置权 711 265 494 808
10 313 政府支持,高级留置权 5 811 2 555 1 060 4 非第一居所
普通,第一留置权 2 331 341 1 361 749 394 60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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