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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屋床下搜出第二条撬棍,并搜出白宝山的挂枪套(谢宗芬为其缝制)以及毛毯布边、酒瓶等物,为定案提供了新的物证。
新疆公安厅以确凿的证据,证实白宝山系“京、冀、新系列枪案”的主犯,证实吴子明系“97新疆系列枪案”的主犯之一,证实天池无名尸就是吴子明。
主要依据如下:
白宝山居住北京石景山地区,原籍河北省徐水县,曾在石河子服刑,此三地与“京、冀、新系列枪案”发案地点完全一致。
白宝山1996年3月7日刑满释放,1997年2月来到新疆,到8月16日始终在新疆活动,具备在京、冀、新三地作案时间。
白宝山前科犯罪有使用棍棒袭击被害人头部的手段,与北京石景山“3·31案袭击哨兵手法相同。
白宝山在服刑期间与同监犯人李清亮谈到出狱后的打算,透露回京如何抢枪,如何抢劫,作案后如何逃避打击,手法特点与其在北京、河北、新疆三地作案情况相同。其主观犯意与系列枪案犯罪的客观实施过程相符。
白兰山、吴子明具备作案交通工具——摩托车。
吴子明的血型、身高、体态、年龄与天池无名尸相同。
吴子明的牙齿特征与死者完全相同。
吴子明离家时的衣着,与死者相符。
吴子明留在住所的西服裤子与死者身上穿的西服上衣的缝制工艺特点、品牌、布料材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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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子明住室内起获的葡萄酒瓶上提取的指纹,与死者指纹认定同一。
在吴子明家中查获的笔记本上记载的白宝山、谢宗芬住址分别与白宝山、谢宗芬现住址相同。
新疆专案组的技术人员对各类痕迹物证进行了鉴定。
在白宝山、吴子明租住的房间内搜出的绒毯残块,与乌鲁木齐市“8·19”案现场提取的包枪绒毯分离线完全吻合,属同一整体分离物。
在上述住所搜出的帆布残块与“8·19”案现场提取的提枪袋背带分离线完全吻合,认定为同一整体分离物。
在上述住所床下搜出的撬棍,与犯罪嫌疑人遗留在“7·5”现场附近树林中的撬棍种类相同,与犯罪嫌疑人打制撬棍情况相符。
犯罪嫌疑人遗留在“8·19”现场包枪袋内提取的毛发,经鉴定与吴子明血型一致,均为“Ο”型。
9月6日凌晨,北京公安机关在白宝山住所搜出五四式手枪一支,枪号为6538589,与新疆石河子“8·8”案件民警姜玉斌被抢的手枪抢号相同,经检验,系天池“8·26”案枪杀吴子明所用手枪。
在白兰山住所搜出7.62毫米步机弹,弹底标识与上述案件现场提取的弹壳弹底标识相同,均为75-81。
根据白宝山供认,在徐水起获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枪号与北京石景山“3·31”武警哨兵范龙泽被抢枪支枪号相同,经检验,系北京“4·7”、“4·8”、“4·22”及河北徐水“7·27”案袭击军警人员使用的枪支。
根据白宝山供认,在乌鲁木齐起获的“八一”式自动步枪,枪号与徐水“7·27”案被抢枪支枪号相同,经检验,系北京“12·16”案、石河子“7·5”、“8·8”案和乌鲁木齐“8·19”案所使用的枪支。
白宝山足迹与徐水案件现场遗留足迹认定同一。
1997年9月7日,系列枪案新疆专案组向新疆公安厅党委报送了《系列枪案侦破工作有关情况的简报》,报告了侦破白宝山案件的线索来源,工作过程和定案依据。
至此,“京、冀、新系列枪案”新疆方面的侦缉工作告一段落,新疆境内所设路卡全部撤消,此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三、经验及教训
白宝山案件能告诉我们一些什么?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由抢劫枪支到抢劫财产的蓄谋的连续犯罪。案件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其一是罪犯在实施犯罪时,十分猖獗地连续袭击军队哨兵和人民警察;其二是罪犯残忍地连续杀人;其三是在公众场合明目张胆开枪抢劫,杀害多名各族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细致分析,此案又与一般的抢劫杀人案不同,最主要的特点,是罪犯带有明显的报复社会的倾向。
罪犯的残酷是令人震惊的,他在监狱,只由于受了闲气,便不动声色地采用同样的方法,连续把两个犯人杀害埋掉。回到北京,抢枪的直接目标,是杀害他认为刁难他的片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