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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还是可能用到的),否则,一般是不会有人把这条法条用在打官司上的。
而打官司用不到的法条,法院系统想去解释,这就有些敏感。
一般情况下,是极少捞过界的。
刘教授仔细咂摸了一下,觉得快说到戏肉了,便又敬了冯见雄一口酒,示意他说下去:“那这里面,你看出哪点儿有风险呢?”
冯见雄扯过一张机密文件,郑重地指着上面的两行字:“你看这里,这条解释的大意,是说以后‘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实质审查后,被审查员驳回、且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后,依然不能通过的。
如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而在复审委复议过程中,克服了原驳回理由的,复审委可以直接改判其通过实质审查、并授予专利权’这一条,可是不符合《专利法》原本的精神的!也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
冯见雄说的这条解释,乃至相关法条,文字比较长。
若是落在业余看官眼里,恐怕连文字本身都得绕得云里雾里。
不过刘渊明是业界大拿,自然几秒钟就知道冯见雄在说的是啥了。
只是,刘渊明也没看出这条解释有什么问题和风险。
他又仔细对照了一下,很快发现:根据最高院准备新出的这个解释,似乎原本的专利审查不服救济流程,确实被微调了一下。
刘渊明不敢确定症结所在,便用商量的语气问:“好像,原本按照《指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经过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修改程序后,依然被驳回的。如果当事人方面不服,向复审委提出复议申请的,复审委复议后觉得不服理由成立、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可以‘发回重审’。
而现在照那个改法,似乎复审委觉得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就可以直接改判该申请通过实质审查了?”
“总结的不错,就是这样。”冯见雄点点头。
“可是虽然这么改越权了,关我们什么事儿呢?”刘渊明心痒难耐,实在想不通这条虽然改了,但会导致什么风险。
第64章 好大一盘棋
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注意,这里特指“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法》,技术型的专利申请是分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大类的,发明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审查也严格得多),在递交到国知局之后,具体国知局内部会怎么审查、怎么走流程?
如果全部写出来,诸位不学法的看官肯定会烦得大脑爆炸。
所以,用不精确、但易懂的话大致概括一下,大约是这样的:(大家千万别当法律看,我这是为了小说的结构,做了处理的。想学法的,请直接去看法律解读的教科书。)
首先,当事人提交了一个发明申请、然后国知局先粗粗看一下是否属于“发明”的依法受理范围,受理范围没问题,就发《受理通知书》。
然后,进入初步审查阶段,初审阶段跟“实用新型”的审查是一样的,也就是审查员不会进行“全面检索”。
所谓“全面检索”,就是在国家专利库内、以及一切市面上可以找到的现有技术文件里,找其他相关技术,确定你这个申请的专利技术到底有没有新颖性、创造性。
初审不进行全面检索,也就意味着只要你的技术文理上通顺、技术上可以操作、实现你描述的效果,那初审就算通过了。至于别人有没有跟你一样的,初审是不太管的。(除非明显属于现有技术)
然后又过了三个月,就可以提前申请进入“实质审查”。(或者也可以不申请,用够一年半的“后悔期”,然后发明的内容会对社会公众公开,最晚距申请日起3年必须进入实质审查。具体原理就不解释了,真要解释光这个点就能写几万字)。
这时候就要“全面检索”了。
如果审查员检索后,发现你的技术确实非常新颖、非常有创造性,市面上确实前无古人,那就可以直接通过“实质审查”、给发专利证书了。
但实际上,这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如今这个时代,每一个发明的创新量其实都已经非常微小。
或者说,仅仅比现有技术稍微进步改良了那么一点点,企业就会急着注册新发明。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大多数时候审查员会觉得你这个技术,其实也没多少新的点。
这时候,“尊敬的审查员”就会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让申请人修改自己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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