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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包商一样,只要能揽上活,宁肯先付出自己的劳动力。这样,就形成了一条“拖欠链”。而“拖欠链”终端的受损者,竟然是最需要维持日常生计的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
承包商或其他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时是资方。资方之所以能在生产或服务的过程完成后,分配到比劳动者工资较大的部分即利润,是因为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生产或服务过程中不仅起到策划、组织、管理等等作用,更重要的是资本要承担风险。劳动者不承担投资风险,不管企业赚不赚钱,他们都应得到工资,即使投资完全失败,也与他们无关。这本是市场经济中最起码的规则,也是工人无权过问资本有多少利润,无权要求在利润中进行再分配的道理。而“拖欠工资”的行为,却是承包商或用人单位利用工人的弱势地位强制工人一起承担风险。如果此次承包顺利,承包商无风险,工人也无风险,承包商获得了利润,而工人仍然拿自己的一份已被延时支付的工资。如果此次承包不顺利,业主拖欠工程款,工人却要与承包商一起被拖欠,一起承担风险后果。其违反公正的原则一目了然。
因为民工、员工处于弱势,只求找到一份工作而不惜先支出劳动力,让承包商和用人单位有机可乘,转移部分风险,才能够以最“优惠”的条件力争承揽工程。建筑业市场上有这样的“优惠”,又使得许多地方政府虽无财力、却有条件搞“政绩工程”、“重复建设”,开发商也可不精细地进行市场调查计算成本而盲目开发。2003年底,因###总理的关注,中央建设部紧急拨款200多个亿来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已充分说明“拖欠链”的另一终端多半是某些地方政府或其部门,这正是司法部门难以下手之所在,最终造成了“地方花钱、中央买单”。可见,工资可以被拖欠成了常态,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许多地方的政绩工程、重复建设、盲目开发,竟然是建立在既低廉又可以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身上的。
要切断这条“拖欠链”,首先应切断拖欠的第一个环节。民工和员工直接面对的并非政府和开发商,他们直接面对的只是雇佣他们的雇主,他们不应为雇主承担风险。现在,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上,即使法院判决被拖欠方胜诉,也仅仅是雇主补发民工应得的工资而已,连拖欠工资的利息都没有。这是极不合理的。综上所述,拖欠工资并非一个单纯的民事债务,这里面隐含着利用民工、员工的弱势地位强制他们为雇主承担风险的超经济侵害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杜绝因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仅应该规定民工、员工按周或按月领取应得的工资,还应该在法律上对雇主拖欠民工、员工工资的行为制订惩罚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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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文革”博物馆的提案
2006年是“文革”发动40周年,也是“文革”结束30周年。“文革”结束后的20多年来,由邓小平同志开创的改革开放及在实践中总结的邓小平理论,经历了由###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奉行的“###”重要思想,到以###同志为总书记的领导集体执行的“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理念,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展现在国际社会。但与社会转型的同时,各种社会发展问题和社会矛盾也集中显现出来,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政治文明建设存在许多困难。现在,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我们面临的所有困难以及出现的各式各样不应有的社会现象,关键在于全社会缺乏一个良好的文化生态。“文革”对社会文明与国民素质的破坏到今天越来越明显。从历史的宏观角度观察,“文革”的恶劣影响是我们今天面临的困难的一个重要潜在根源。
我们虽然否定了“文革”,可是对“文革”的精神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清理远远不够,现在30岁的年轻人甚至40岁的中年人,对中国历史上那次惨痛的教训都已淡忘,青年人对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经济落后、人民贫困、践踏人权的情况更毫无所知。改革开放前,曾对群众以各种方式不断灌输“忆苦思甜”教育,使人民群众在物质极端匮乏中仍有某种满足感,所以尽管“天下大乱”,群众仍然拥护中央领导,害怕“复辟”,“吃二遍苦受二茬罪”。而今天,人民生活不断改善、自由的空间逐渐扩大,群众的牢骚却与日俱增,逐渐积累的不满情绪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当今社会固然存在许许多多有待改革进一步深化才能解决的严重问题,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人民群众没有今昔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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