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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机器保障人民*,就是共产党领导和执政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制化的首要任务,是在宪法和法律上确认人民*的各种制度、各项权力和权利。而且法治对于人民*的确认,不是一劳永逸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地把*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确认下来,不断扩大人民*的权利内容、丰富*参与的形式、拓展*参与的渠道、创新*参与的机制、提高*参与的层次、完善*参与的制度。
(二)社会主义法治对*的引导
法治是一种具有价值评判和价值导向的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它对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价值选择、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对*的价值引导。*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人们借助它有效地保障最高政治目的”,因此,对*的运作必须加以限制,*政府应当接受对其合法活动范围的限制。*作为一种制度、手段和形式,并不能必然导致公平正义的“善”的价值。“*绝不是永远正确或确定的”,*如果运用不当,就可能产生不公平、非正义、秩序紊乱的“恶”的结果,因此需要法治予以“抑恶扬善”的引导。社会主义法治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它有着否定人治、追求公平正义、**的明确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的本质,就是要体现以人民利益为基础、以人民意志为皈依的公平正义,体现以人为本的尊重保障*的政治哲学理念,体现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价值观。 。。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2)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对*的规范引导。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法治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基本范式。现代国家“实行法治既是为了促进*活动,也是为了保障*”。法律规范本身是技术性、操作性的,但在其背后却隐含着某些价值、意志和利益的要求,蕴含着人民作为立法者的意图。立法者在*方面的要求和意图被通过法律语言、立法技术、行为模式等法律技术处理,深深地嵌入法律规范之中,成为对*权力、*权利和*行为的规范化引导。法治不仅要保证多数人的统治,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尊重多数和保护少数是现代*对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有一条活性原则主张人民的意志至高无上,*的大多数应该统治,还有一条固定原则,它承认个人自由,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法治制度下这两条原则是相辅相成的,这样*制度就可能臻于完善”。从宏观层面讲,一个国家实行什么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关系形式、政党关系形式、公权力分工制约等等,都应当由宪法和法律设定并引导;从微观层面讲,哪些公民能够成为*的主体,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如何监督公权力和捍卫私权利,是否允许特权存在等等,大多数都是由法治规范做出安排的。例如,选举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是选举权让人们成为公民……选举权是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所有权利的基础”,而恰恰是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权做出了制度性、程序性和权利性的安排,才使得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有所依凭。在社会主义法治对*的规范引导方面,既有禁止性的界限,也有奖励性的机制,更有大量“当为”性要求。
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对*的行为引导。在*的操作层面上,具体*权力的运行或者*权利的行使,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特定*主体的具体行为。对于具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来说,*的运行则进一步表现为*主体的具体行为(活动)与法定制度、法律规范的互动,“除非人民在其行动中受到一般规则的制约,否则,无法保证它的意见是有益的或明智的”。法治对于各*主体的行为负有引导之责:(1)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等形式,使*主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现代法治精神。(2)通过立法,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把执政党和人民对于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力的要求,对于实施*行为的形式、层次、限度等的要求,用国家意志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保证*权利(权力)的正确运行,防止*行为的滥用。(3)通过行政机关的正确执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关系、具体*行为与具体法治规范的关系等等,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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