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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性变迁,在农地制度改革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中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
经过几千年的制度化积淀,中国的小农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家庭已经习惯和接受了这种生活。因为只有如此,每个人才能在他的家族圈子里找到适当位置安身立命;而且每个小农只有确实感到自己是紧密结合在社会中的一分子时才有着落,才觉得踏实。这种浓厚的生活在众人之中并加强自我修养的集体主义传统与贝克尔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外在约束主义理念是大异其趣的。从理论上讲,这种非市场的注重生活在众人之中的圈子主义精神,是中国小农乃至后来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友情借贷(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基础。这与前面讨论的国家和小农家庭的特殊关系成为国家提供官方农贷的基础一样。可以说,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借贷制度一直不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农业借贷制度的正常发展有赖于小农经济的经营化转型和小农家庭的个人主义取向。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农业自然经济社会。为维护这种小家庭农业自然经济的社会细胞,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观念体系,来约束父子、夫妇、兄弟及其他亲属关系。把这种家族制度扩大到社会政治生活中,“孝”与“忠”,就形成了家天下的绝对君权主义的政治统治。这就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政治伦理学说。在经济生活中,小家庭成员的男女老少把生产劳动与生活劳动、户外劳动与户内劳动、主要劳动与辅助劳动、农业劳动与手工业劳动等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可以最充分地发挥和协调家族成员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时间、节省原材料、降低成本,中国传统社会精耕细作高度集约化的农业就是以这种小家庭为单位承担的。延续了几千年的黄河文明和农耕文化孕育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有如脐带一样将中国农民和土地紧紧联接在一起。小农家庭的基本面貌有以下特征:
1首先,每个小农家庭都进行着大体自给自足的生产经营。他们把全家的力量主要投入农业生产,如刘邦家即常常是“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但一个“小家”的经营单位,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较高程度的自给自足,还必须依赖市场进行补充。如朱买臣夫妇即“常艾薪樵,卖以给食”,以副业收入扩大生活来源。至于盐铁农具之类,则更需仰于市场。以农具为例,卖主常常“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币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小农家庭与商品市场尚有比较密切的联系。
2小农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比较平等独立。就夫妻关系而言,由于小家庭中劳力缺乏,妇女劳动也是家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夫妻关系较为平等。这具体表现在双方的结合比较自由,离婚再嫁与夫死改嫁也十分普遍。朱买臣妻即因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体现了夫妻关系的平等。
3就父子关系而言,在小型家庭结构下,成年诸子往往通过“生分”方式,从父母处分出财产而自立。这样,在未分家之前,父亲手中握有家内的经济全权,是家庭生产生活的组织经营者。但在诸子分家、各自建立小家庭后,由于他们各自独立经营,与父亲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在政治上又分别作为一家之长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因而父子关系相对平等,子对父较少依附性。
4兄弟关系而言,兄弟婚后普遍地自立门户,有着独立的家庭经济,各自独立地向政府承担经济、政治义务,并且诸兄弟对父母的财产有均等的继承权。如陆贾以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田真兄弟三人分家,不但“田业生资,平均如一”,就连堂前一棵紫荆树也“三人各为一分”上述情况实质上都是兄弟关系比较平等、独立的反映。
单个的小农家庭不可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完成“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生产和再生产,正如欧洲中世纪的单个农村家庭也做不到这一点一样。它们都需要通过交换。不同的是,中世纪欧洲农奴家庭之间的交换是在庄园内部进行的,可以由庄园管理人收集产品后进行再分配;可以是直接的物物交换或劳动交换;也有可能通过货币——社会通用货币或某种庄园内部货币——作中介,中国的小农家庭之间,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肯定进行的是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地主家庭也不大能够直接依靠佃农的生产达到自给,尽管直到土地改革时,实物地租在中国农村尚广泛存在,但以手工业产品作实物地租的情况却很少见到,所以,地主阶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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