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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就是一个很好的河南人嘛! 。。。。。。 一个大学生 2003年11月12日 这场奇特的官司,主要是原告对号入座。请看诸位律师的评说。 李洪涛律师说: 公民拥有批评权。艾滋病是一个世界性的医学难题,从艾滋病的发现至今20多年,世界上还没有研制出治愈艾滋病的有效药物。然而,在一些地摊小报的广告中,人们不时可以看到自吹能够治愈艾滋病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高耀洁近几年收到的8000多封信中,有十分之一是打着能够治愈艾滋病的旗号的人给她写的。作为一名老医务工作者,高耀洁根据来信判定:“艾滋病病人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这些骗子利用病人求助无门的心理,大吹特吹能够治愈艾滋病。艾滋病病人已经够可怜了,这些骗子还要骗艾滋病病人的钱!”正是基于这样的同情,高耀洁在自己编印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小册子中写了一篇《你诈骗艾滋病病人的钱财不感到羞愧吗?》的文章,在该文中,高耀洁没有点名地批评了一些非医务工作者自制“神药”治愈艾滋病的情况。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高耀洁是一名医学教授,又是一名艾滋病防治宣传的知名人士,揭露伪科学、维护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她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批评一些江湖游医骗人钱财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亢卫国律师说: 本案中,原告李德敏是对号入座,自认为被告高耀洁的宣传材料中有对其嘲讽挖苦攻击性言辞,侵害其名誉权。 所谓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侵害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来认定。” 首先,高耀洁的行为没有违法性。高耀洁是一名77岁高龄的退休教授,多年来,她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江湖游医,提醒人们提高警惕,以免花冤枉钱,贻误病情。她的这种行为不但法律不禁止,而且应该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 其次,从高耀洁的主观上来看,没有过错或过失。在其编印的小册子中,没有对李德敏名誉侵权的内容。高耀洁撰写的文章中,揭露了社会上存在的诈骗钱财的现象,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过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况且高耀洁在这篇文章中,没有指名道姓直指某人,只是泛指社会上的一些江湖骗子。虽然该文章中有某省的一对夫妇字样,但如此大的地域人们怎么也不可能会与本案中的李德敏联系起来,认为指的就是李德敏本人。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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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奇特的官司(2)
再次,原告李德敏是否有被损害事实,其被损害事实与高耀洁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法律规定,李德敏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高耀洁的文章名誉权受到侵害,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其受到损害的事实。但在本案中,李德敏并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再一次证明高耀洁并没有侵害其名誉权这一事实。 以上两位律师的发言,摘自2003年11月4日《大河报》。 我的代理律师杨绍刚先生更是讲的很清楚: 名誉侵权的主要特征是捏造事实,现在被告所宣传的是要防止对艾滋病病人的欺骗,谴责“江湖骗子”利用艾滋病患者迫切需要治愈疾病的心理而“胡编乱吹”的欺骗行为。被告是以科学的态度宣传艾滋病的预防。被告讲的是真话,是科学真理,科学真理来不得半点虚假。原告感到名誉受到损害,但绝不是因为被告宣扬了科学真理而造成原告的名誉损害的事实,相互之间无因果关系。假如原告确实感到在文楼村名誉受到了损害,这并非是被告讲真话所造成。正如刚才法庭调查时证人证实是艾滋病患者吃了原告发明的所谓治疗艾滋病100%有效的“药酒”而造成死亡的案例。假如说你的名誉受到影响,正是由于你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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