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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转变成约束性措施。投资协议是可以达成的,并且会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支持,这些国家渴望获得技术和资源,以及其他一些控制排放的刺激措施。要想建成控制轨道就要困难得多,关键国家在政治和政策立场上都相去甚远。如果分阶段建设这两个轨道,那么哥本哈根会议可以通过碳定价原则,推动节能和创新,并加强16国集团气候小组的权威性,使之能制定限制排放的倡议并带到《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中,目的是以2010年底为目标,尽早签订具有约束性的协议。
分阶段建立协议框架可以将科学现实和国际政治结合起来。首先,要同意改变投资模式和高峰排放。其次,需要在各方中保持哥本哈根势头,在这个进程中,我们只能协商一致,没有其他出路。最好使各方表现出团结,保持承诺争取更好的结果,而不是像2008年7月破裂的多哈贸易回合一样留下政策和程序上的空白。第三,各方不要为了达成协议就急于追求实际上毫无效力的结果。不好的结果不会有成效,议会可能不会批准,而且还会因为妥协的希望显得渺茫而彻底粉粹达成妥协的希望,使未来的谈判更加艰难。最好是为讨价还价留下一些空间,以便在各国具备更强的政治意愿的时候,并且或许是在有更多技术选择的时候,制定更有效力的政策。 。。
抑制气候变化(12)
最后,要达成协议,并将之送上建设性的轨道,必须要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6国集团这两个行为体的角色界定清楚。
科学、技术、经济、政治、国际安全和官僚政治复杂交错,因此需要有一个论坛,使所有行为体都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要求,获得明确的解答。《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必须提供这样一个论坛,维持与其他主要行为体之间的网络关系,尤其是气候变化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和粮农组织。尽管《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能力有限,但是它有192个国家的授权,可以代表它们采取行动,规避气候变化造成的灾难性影响。在这个框架下,有论坛和谈判进程。欧洲、中国、日本和发展中国家都参与了这个进程,美国也参与了,但是美国不仅投入不足,而且还常常意图阻挠进程,而不是推动达成共识。5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气候变化委员会已经建立了一套机制,可以将科学发现和谈判进程结合起来,这个机制应该予以保留,不需要重新建设。
第二个关键的行为体是16国集团气候小组(即“负责任小组”,包括16国集团和其他一些在排放问题上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在第三章,我们举了一个例子,16国集团可以重新整顿那些具有全球性意义的复杂谈判,将自己的建议提交给成员范围更大的国际团体以寻求合法性。小型论坛能发挥重要作用,这就是布什政府2007年推出“主要经济体会议”的基本原则假定。我们对于支撑着“主要经济体会议”的这一原则表示认同,但是在实践这一原则时,没有将它明确地与八国集团、联合国或者其他机构联系起来,这使人对其意图产生了怀疑。16国集团气候小组不应替代联合国,而是应该成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正式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从而弥合“主要经济体会议”进程与联合国进程之间的鸿沟,并赋予联合国进程权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已经被当作是一个论坛,为成员范围更广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的缔约方大会提供科学建议。建立一个论坛,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中的16国集团成员国之间展开谈判,可以使核心国家设定目标、确定合理的政策优先项、开辟谈判协商的空间,并为在更大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中采取行动奠定基础。
在最近的国际谈判中,一个主要的辩论议题就是,是否有可能建立一个新的世界气候组织。52当然,谈判一旦开启,达成新的国际协议就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新协议可以制造对新能力的需求,新机制可以合情合理地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转变为世界气候组织。但是关于世界气候组织的现阶段谈判正在舍本逐末,因此,我们呼吁,在执行任何协议的时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仍然要处于核心地位,直到新协议要求产生新机制为止。即便到那时,世界气候组织也应被看作是一个协调机构,可以调动各种能力去贯彻执行力度较大的国际气候协议。如果新协议在碳交易问题上达成共识,就会需要适当的机制来制定市场规则、监控市场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投资。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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