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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起那么多钱粮,便以其劳力代之。但这样一来,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老百姓就不但要出钱(赋税),还要出力(徭役),实在是不堪重负。事实上宋代的力役,种类也实在太多。麻烦在于,“役有轻重劳逸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因此,有钱有势的缙绅人家服轻役或不服役,沉重的负担全部落在孤苦无告的贫民身上。
王安石的办法是改“派役”为“雇役”,即民众将其应服之役折合成“免役钱”交给官府,由官府雇人服役。这样做有三个好处:第一,农民出钱不出力,不耽误生产;第二,所有人一律出钱(原来不服役的官户、寺观出一半,叫“助役钱”),比较公道;第三,社会上的闲散无业人员找到了差事。
但宋神宗和王安石都没有想到,这次改革,不但阻力重重,而且一败涂地。在变法期间,甚至发生了东明县农民一千多人集体“进京上访”,在王安石住宅前闹事的事情。王安石最后背着扰民和聚敛的恶名走向惨败。
那么,变法的结局为什么会是这样?
原来,王安石是一个动机至上主义者。在他看来,只要有一个好的动机,并坚持不懈,就一定会有一个好的效果。因此,面对朝中大臣一次又一次的诘难,王安石咬紧牙关不松口:“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不足法。”王安石甚至扬言:“当世人不知我,后世人当谢我。”有此信念,在他看来,即便民众的利益受到一些损失,那也只是改革的成本。
而最重要的原因,是王安石怎么也想不到他搞的改革帮了###的忙!
比如青苗法。其实,青苗法应该是新法中最能兼顾国家和民众利益的一种了。一年当中,农民最苦的是春天。那时,秋粮已经吃完,夏粮尚未收获,正所谓“青黄不接”。于是那些有钱有粮的富户人家,就在这个时候借钱借粮给农民,约定夏粮秋粮成熟后,加息偿还。利息当然是很高的,是一种高利贷。还钱还粮也一般不成问题,因为有地里的青苗作担保,是一种“抵押贷款”。当然,如果遇到自然灾害,颗粒无收,农民就只好卖地了。
而青苗法,就是由国家替代富户来发放这种“抵押贷款”,即在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向农民贷款,秋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所定的利息,自然较富户为低。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也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然而实际操作下来的结果却极其可怕。
首先利息并不低。王安石定的标准,是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这其实已经很高了,而各地还要加码。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结果,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而且,由于执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还要高。
利息高不说,手续还麻烦。过去,农民向富户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后来向官府贷款,先要申请,后要审批。道道手续,都要给胥吏衙役交“好处费”。每过一道程序,就被贪官污吏敲诈勒索从中盘剥一回。
更可怕的是,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贷款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这样一来,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摊派了。当然,层层摊派的同时,还照例有层层加码。于是,不但贫下中农,就连富裕中农和富农、地主,也得“奉旨贷款”。
结果,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增加了收入。
市易法也一样。熙宁五年(1072年),一个名叫魏继宗的平民上书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富户奸商便趁机进行控制,牟取暴利,吃亏的自然是老百姓。因此他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来管理市场,物价低时增价收购,物价高时减价出售,这就是市易法的起因。具体办法,是由朝廷设立“市易司”,控制商业贸易。这个办法,是动用国家力量来平抑物价。当然“市易司”也不是专做亏本生意,也是要赢利的,只不过并不牟取暴利而已。比方说富户奸商一文钱买进二文钱卖出,“市易司”则一文钱买进一文半卖出。赢利虽不算多,也能充盈国库。
但这样一来,所谓“市易司”就变成了一家最大的“国营企业”,而且是“垄断企业”了。
我们现在知道,政府部门办企业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何况王安石的办法还不是政府部门办企业,而是由政府直接做生意,结果自然只能是为###大开方便之门。
事实上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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