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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一个炸雷正好打在他的身上,电流大部分顺着他湿漉漉的外衣和地上溅起的积水流走,只有少部分经过了他的身体,因此并没有在他的身上留下雷击纹,但是突如其来的电流却足以让心脏停跳,也击穿他大腿内侧仍然干燥的衣服。可是这让我有点面子上挂不住,我向郑老狡辩道:“还不一样的是电击,还不一样是意外吗?”郑老笑了:“在我们这一样,在别人那可不一样。要是漏电,路政局有民事赔偿的责任,雷电就不关他们的事了,你说呢?”看来做法医不多想一点还真的不行。
萧墙
我觉得这个案件法医能做的事情只剩下挠头皮了,这个已经拖了将近五年的案件卷宗就堆了二尺多高,我花了一个礼拜的时间才在这浩如烟海的文字中大致理清了事情经过:兄弟二人看来是哥哥个性比较强,鸡毛蒜皮的小事诸如妯娌纠纷之类的喜欢占一点小便宜,这次父亲刚去世,哥哥也想在遗产分割上占一点强。弟弟倒是准备忍气吞声了,但弟弟两个血气方刚的儿子觉得是可忍孰不可忍,看来俩小伙都够义气——他们都瞒着家人,一个说是去找朋友打牌,一个说是出去走走,一前一后分别离开了家。可气又可笑的是哥俩其实要去的都是同一个地方:伯伯家,而且他们到伯伯家的时间只相差不到半个小时,隔壁的王伯证实了这一点。并且他还看到了哥哥拿着砖头先进去,弟弟则是拿着一把铁锤后进去,剩下的事情就只是第二天伯伯被发现死在床上,头部左右都有伤痕,至于房间内到底发生了什么,恐怕就无从知晓了——王伯不是透视眼,而哥俩都争着说是自己打死了伯伯,而且活灵活现,好像确有其事一样。但我却知道,一个人只能死一次。这事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起来就有点像绕口令了:如果是两人商量好了一起行凶这个案件很简单,共同犯罪两个都按故意杀人罪判。现在哥俩都是瞒着对方去行凶的,直到案发之前都以为只有自己去过,那么显然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了。那么如果是先进去的哥哥打死了伯伯,后进去的弟弟行凶的对象则是一具尸体,因此他根本就是假想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后进去的弟弟打死的伯伯,先进去的哥哥就应该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弟弟才是故意杀人罪。分析完这堆绕口令我的头开始有些发晕,看见当时的法医报告我就只剩下叹气的分了:它只说明死亡原因是左侧的颅脑损伤,却没去推断具体是什么工具造成的,因此这个案件是一审二审,现在又是检察院提起再审,麻烦已经是一大堆了。案件久拖不决不说,哥俩都长期羁押,街谈巷议弄得满城风雨。如果当时我就在场,也许还能有点办法:砖头的打击总该有些碎屑留在创口吧?而现在,尸体早已火化,很多证据肯定也早已随着时间的流逝烟消云散,这种我们圈里头叫“文证鉴定”的案件国内除了几个像郑老这样德高望重的老法医外别人是没资格接的。但是我还是不明白郑老为什么会接下这个无头案,就算是法院委托过来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推脱。这起案件根本就没发生在我们的辖区,何况现在这个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公安法医就有充足的理由不去管它:检察院和法院不是也有法医吗?难道郑老有解决无头案的癖好?难道郑老不知道自己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名声不易?这种案件可不是每天都碰得到,我决定好好看看郑老怎么处理这个案件。不知道大家会把法医的工作想象得多神秘,但实际上我接触得最多的就是些平淡无奇的“富贵病”,诸如冠心病、中风之类的,只不过往往是发生得太突然,会被误认为是各种案件而已,其次就是“水漂”,定海市河道纵横,每年从水中捞起的无名尸体有一二百具之多。但我却没发现郑老有什么异常,白天他该干吗干吗,哪怕是邻里阿婆吵架崴了脚的小案子他也不厌其烦,只不过我发现那两尺多高的卷宗每天晚上会少一本,第二天一早又静静地放回来,到晚上又再换一本少掉而已。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将近十多天,就在大家几乎要忘记这个案件的时候郑老开口问大家对这个案件的想法了。“这样的案件只有您这样的国家级权威才能解决,我是从来不接无头案的死亡案件的。”说这话的时候陈主任低头在自己的公文包里翻找着法医室公章,嘴里吃吃地笑着。伟城低头看着桌面,迟疑地说:“这种时间造成的证据流失,目前还没什么好办法解决。”说完他转身在背后的书柜里找着什么。郑老的眼光转向了我,我考虑了一会该怎么措辞,说白了这件事情初检工作是没做到位的,一是法医没仔细检查创口,二是摄像拍的几张创口照片因为角度不正严重变形,根本不能反应损伤特征。但这事也不好去责怪哪一个人,法医不少是半路出家,水平、经验良莠不齐这是现状。摄像我估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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