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孟加拉条约(第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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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主权承认与政治安排
- 英国正式承认大清帝国对兰芳共和国及其新获得的领土上拥有完整的主权,并尊重大清帝国的独立与自主。
- 大清帝国承诺在其领土内尊重人权和法治,并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平共处的关系。
-大英帝国同意废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等与清朝签订之一切不平等之条款。
第四条:后续行动与执行机制
- 各方同意成立联合委员会,监督条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方遵守约定。
- 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五条(生效日期与期限)
- 本条约自签署之日185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各方可协商续签或另行制定新的协议。
第六条(其他条款)
- 本条约未涉及的事项,各方可通过后续谈判另行解决。
- 本条约一式三份,清朝、英国和荷兰共和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 [1851年4月1日、咸丰元年四月一日]
地点: [孟加拉城总督府]
:()穿越清朝当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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