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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包括于其下者),为逻辑的位置。亚里斯多德之逻辑的位置论,即根据于此,教师及讲演者皆能利用此逻辑的位置论,为使在所与之思维论题下,以求目前所有材料中之最适合者,于是貌似一贯,论述之雄辩之。
反之,先验的位置论,仅包含以上所举一切比较及区别所有之四项目。此等项目之所以异于范畴者,乃由于其并不依据所以构成对象之概念者(量、实在性)以呈现对象,乃仅用以在对象所有之一切杂多中,叙述表象(此为先于事物概念者)之比较耳。但此种比较,首先需要反省,易言之,需要规定“所比较之事物表象”所属之位置,即此等表象是否为纯粹悟性所思维者,抑为感性在现象中所授与者。
吾人能在逻辑上比较概念,无须顾虑其对象所属之能力,即无须顾虑其对象为属于悟性之本体,抑或为属于感性之现象。但若吾人欲以此等概念进达其对象,则吾人首必求助于先验的反省,以决定此等对象为何种能力之对象,为悟性之对象,抑为感性之对象。缺乏此种反省,则此等概念之用法,极不安全,发生所误想之综合原理,此等原理为批判的理性所不能承认,且纯为根据于先验的意义含混而来者,即以纯粹悟性之对象与现象相混是也。
以无此种先验的位置论,因而为反省概念之歧义所欺,莱布尼兹乃建立一世界之智性的体系,即彼信为纯由悟性及其思维之特殊的方式概念,以比较一切对象,即能获得事物内部性质之知识。吾人之反省概念表(按即同一与差别等等)实与吾人以所未期待之利益,即使莱氏体系所有一切部分中之特征,同时使其特有之思维方法之主要根据(此实根据于误解而来者)皆显现于吾人之目前。莱氏仅由概念以比较一切事物,所见及者当然除由悟性所由以区别其纯碎概念彼此间所有之差别以外,别无差别。感性直观之条件负有其自身所有之差别者,莱氏并不视之为本源的差别,盖在莱氏,感性仅为表象之混杂状态,而非表象之特殊源流。故就彼之见解而言,现象为物自身之表象。此种表象在逻辑的方式中实与悟性之知识大异,此为彼所承认者,盖由此等表象通常缺乏分析,以致混杂所附随之表象在事物之概念中,此种混杂,悟性知如何自概念中清除之者也。一言以蔽之,莱布尼兹使现象智性化,正与洛克按其悟性论(noogony)(如容我用此名称)之体系,使一切悟性之概念感性化——即将一切悟性概念说明为仅属经验的概念或反省所得之抽象的概念——相类。此两大哲学家并不以悟性及感性为两种不同之表象源流,推二者联合始能提供事物之客观的有效判断,乃各执其一,视为与物自身直接相关者。至其他一能力则视为仅混乱此种特选能力所产生之表象,或则视之为整理此等表象者。
故莱布尼兹纳就悟性以比较感官对象而以之为普泛所谓之事物。第一莱氏仅在对象应由悟性判断为同一或差别之限度内比较之。且因彼所见及者,仅为对象之概念,而非对象在直观中(对象仅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位置,乃完全置此等概念之先验的位置于不顾(对象是否应列在现象中或为物自身),故彼自必以其无差别之同一律(此仅对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有效者)推及于感官之对象(mundus phaenomenon),且彼信为由此大为增进吾人所有之自然知识。我如知一滴之水——在其所有一切内的规定中——为物自身,又如任何一滴水之全部概念与一切其他一滴水之概念同一,则我自不能容许任何一滴水与任何其他一滴水有所差别。但若此滴水为空间中之现象,则此滴水不仅在悟性中有其位置(在概念下),且在感性之外的直观中(在空间中)亦有其位置,而物理的位置则与事物之内的规定,固绝不相关者也。乙之一位置能包有“与甲位置中之某事物完全相类相等”之事物,此事之易于令人承受,正与事物内部一若彼此间永久如是相异之易于令人承受相同。位置之相异——无须更有条件——不仅使对象(视为现象者一)之多数及差别可能,且又使之成为必然者。故以上所称之法则(按即无差别之同一律)并非自然之法则。仅为“纯由概念以比较事物”之分析的规律耳。
第二,实在(视为纯粹的肯定)在逻辑上彼此绝无抵触之原理,若就概念之关系而言,固全然为一真实命题,但就自然或任何物自身而言,则绝无意义者也。盖其间实际的抵触,确曾发生;例如甲…乙=0之事例,即二实在联结在同一之主体中互相消除其效果。此由自然中所有一切障碍及反动之进程不绝呈显于吾人之目前者,因其依据于力,故必名之为实在的现象(real tatis phaenom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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