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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如愿以偿地完成了一次MBO,把“恒源祥”商标的实际控制权收回到自己的手中。这次收购的外部融资是由加盟恒源祥的四个核心骨干企业老板提供的。在恒源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刘瑞旗持61%的多数股份,31%的股份由这四家企业的老板持有。刘瑞旗对恒源祥的收购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一些浙江老板把9 200万资金借给刘瑞旗个人时,这些民营企业老板其意不在获取利息,而是要求和刘瑞旗一起购买股份,他们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收购恒源祥以后每年高达30%左右的资产回报率。这种投资的成功概率之高,让以往钟情于风险投资的海外基金也不由得心动——跟着管理层一起投资,起码可解决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没有谁比管理层更了解被收购企业的情况,他们最清楚企业哪些部分最值钱,甚至能够了解那些不良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就更有筹码和政府谈判如何将其剥离。因此,在跟随管理者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可在合法的范围内拿到最低的价格,并且成功率高。投资者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要求并不高,不像风险投资那样,要求企业的价值增长特别迅速,但对退出机制要求很高。
刘瑞旗的MBO融资模式是简洁的,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完美的,但是它对管理者的个人素质以及被收购企业的素质有相当高的要求,并不具有普遍性。很多国有企业的经理、董事长并不十分愿意帮助他们的“富亲戚”,即使有这样的亲朋,被收购企业的状况、加上被收购者的经营能力多难以给人们足够的信心;而没有这种信心,就意味着要求利息成本增加,收购者就不愿意选择这条变得昂贵的融资渠道了。
股权质押融资(1)
第八章股权质押融资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很多企业由于不动产已做了抵押再想进行二次债权融资非常困难,所以,动产质押融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强烈需求。本章重点介绍股权质押融资。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的范围除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外,还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但由于《担保法》对权利质押部分阐述得过于简单,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给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造成了很大制约。近几年,虽然国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法律框架下有效的担保措施,除提供足额的房产抵押外,很难找到其他能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的担保措施,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拓展上,始终处于较低的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这影响了许多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在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上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如“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些登记制度的确立,使得相应的担保业务有了明确的登记机关,避免了相关部门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提升了动产质押和股权质押担保措施的公信力和公示效应。长期以来,《担保法》没有指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与登记办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使得这一担保措施不被金融机构认可接受;即使那些成长性好、投资回报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科技企业的股权,由于缺少有效的登记制度,也被视为“死资产”,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使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兴而又潜力巨大的融资方式,得到中小企业的积极响应。如2008年6月,浙江省出台《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仅仅10天,浙江省办理全省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22家,股权出质数额为16亿股,融资金额近10亿元。而时隔半月后,浙江省工商局再次统计,这组数据已更新为40家、20亿股、15亿元。在参与的企业中,生产制造业企业表现尤为积极,而从银行角度来看,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更为感兴趣。可以预期,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实施,不仅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使整个流程程序化、规范化,有助于提升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效率,提高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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