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第1/4 页)
过程是一个个人的创作过程,文化产品同时是创作者、策划者的作品。优秀的文化产品几乎全靠个人的天赋、才智以至灵感的发挥,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文化产品(作品)带有先验性和超前性,它并不需要具备现代化的物质条件,可以完全不受时代的限制,只要有较为良好的政策环境,就有可能比其他产业更快地取得飞跃性的发展;
二、很多文化产品是非物质性的,它并不是为了满足人们使用上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心理和精神上的需要;很多文化产品具有不能批量生产的唯一性和独特性,因此有其不可替代性,不像科技产品那样必须经常更新换代。尽管“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三五年”,不论后来同类的文化产品如何丰富多样甚至优越,早先的“这一个”永远是“这一个”是后代人永远不可超越的。所以,很多文化产品的价值不仅有超越时空的广泛认同和保值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增值。
所以,我多次在不同场合宣传这种观点: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我们就应该想想什么是“第二生产力”,通过我参与文化产业创办经营西部影城的实践经验,我深刻地体会到:文化是第二生产力!
三、文化产品之所以冠以“文化”,就是因为它能集中反映那个国家、那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时代要求、集体意识和科技发展水平,这些构成一种人的生存状态。这种生存状态又只能通过有创新能力的人的心灵将其表现出来,所以优秀的文化产品都具有独创性。除了某些特殊的文化产品,一般的文化产品是排斥集体性的;
四、因此,文化产品有着非常深刻的个人印记,几乎每一件文化产品都与创作或策划它的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创作或策划它的人的个人素养、气质、风格、格调、属于他个人的创作方式等等,会形成一种创作者策划者的个人魅力,最后成为他被社会所承认的个人品牌,仅仅他的名字和形象就会产生价值,其价值进入市场就会形成高低不等的价格,这就特别突出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文化产业中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生产者策划者个人。这是一种完全个人化、人性化的产业,是一种“资金投入少,脑筋投入多”的产业,所以,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又不同于科技专利类的知识产权那样可以在产前被量化。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更为复杂。
总之,文化产业的产品在本质上属于个人创作或创意。产品的生产过程就是创作者策划者的心智活动过程;文化产品是一种个人产品。因此,发展文化产业不仅仅要以民间经营为主,在民间经营中还应强调创作者、策划者的个人所有权。具体说,在各种生产要素构成的文化产业的经济实体中,如果是以股份制形式设立的,那么,创作者、策划者就应该占有能让他们拥有主导地位的股权。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创新能力,解放文化产业的生产力。
中国文化产业概谈(5)
可以设想,这种产业如果由政府经营,不但又会陷入其他部类的国营企业的通病,并且难以发挥产业主体——创作者、策划者个人的智慧及创新能力。
中共十六大以后,原来由政府管理的文化部门及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以“公司”或“集团”的名义走向市场。同时,在影视娱乐、图书发行、新闻出版、网络传媒、软件开发、文物旅游等等行业中已有许多民营经济进入,我国的文化产业开始焕发了生机。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也随之逐渐暴露出来,这是很自然的,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些问题和矛盾已有媒体陆续报道,如文化市场的准入、知识产权的保护、社会资源的配置、政策法规的缺失等等。
这里,我只想就个人的经验和观察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原来由政府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后重组为公司或集团,在文化市场上并没有表现出更大的活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这固然还需要有一段时间,一个过程,可是不容忽视这种改制在某种程度上是“换汤不换药”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体制的弊端,反而有些地方出现了“一大二公”性质的“一平二调”现象,使知名度较高、经营较好的文化单位背负着知名度较低、经营较差的文化单位,像玩30人31条腿的游戏,大家捆绑在一起跑,增加内耗,费力不讨好。诚然,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多数是由大公司和大集团来组织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在“全球100强”中就有十几家文化企业,但他们都是通过市场经济法则在竞争中兼并、收购、重组的,